出资1500万“捞人”,拉专案组组长“下水”……一传销组织巨额行贿细节披露 1500万元,这是一家传销组织,为帮助其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总经理获得取保候审,而给出的“价码”。 果然,被刑拘的总经理后来顺利取保候审了。 日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的二审判决书,就披露了这其中的秘辛。 蓝天格锐在辽宁凌海宣传、吸储 总经理吴小龙被抓 该判决书显示:这家传销组织名为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天格锐),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自然人任江涛是唯一股东。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电路设计、开发,电子产品研发、安装、销售等等。 但是,蓝天格锐公司“更知名”的业务是以“高收益”、“稳赚不赔”、“三世富贵论”等为诱饵,推出多款所谓“短期投资理财”产品,并通过一层一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迅速成立了几十家分支机构,其中被骗者又多为老年人。 根据曾任辽宁省锦州凌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一职的张烈等人的供述或证词: 2016年8月17日,凌海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将在该市一处商务宾馆涉嫌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20多人带回局里调查。第二天,该局发现这些人是由蓝天格锐公司组织而来,其中包括该公司总经理吴小龙(又名:吴晓龙)等人,也包括一些被他们的宣传吸引过来的投资者。 彼时,公安机关认为,吴小龙和蓝天格锐公司的行径,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是,将吴小龙及其助理进行刑事拘留。 次日,凌海市公安局成立“8.18”专案组,并任命张烈为组长主办此案。 出资1500万“捞人” 吴小龙顺利取保候审 得知消息后的蓝天格锐公司,立即安排人手四处请托,要把吴小龙“捞出来”。 在此期间,蓝天格锐公司联系到了时任凌海市自来水公司副书记、副经理霍健,承诺给他巨额好处费来帮忙“捞人”。 霍健随即多次去找张烈,同样许诺以巨额好处费,以求能把吴小龙办理取保候审。 张烈同意了。 2016年8月25日,蓝天格锐公司安排员工分三次,将总计14,999,997元,即1500万元差3元,转到了霍健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次日,霍健与妻子一起到银行,先是将500万元转到了妻子名下的账户里;然后,再将另外1000万元提现。 同一天,霍健又从这1000万元现金里取出800万元,放在汽车后备箱中,然后与张烈相约见面。 张烈让霍健到凌海市健康路上的明珠广场附近见面,然后两人同车再驶向锦州市内。在锦州市广州街八一公园附近,张烈让霍健下车,然后自己开车离开。 半个小时左右后,张烈开车回到八一公园附近,接上霍健返回了凌海。 张烈事后称,当时他把那800万元现金放到了另外一人的车辆后备箱里。后来,在帮吴小龙办理完取保候审之后,自己只拿了其中的500万元。 同年9月12日,张烈以经侦大队名义,以吴小龙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羁押期限届满,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案件尚未办结为由,经时任凌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以及分管副局长的审批同意,为吴小龙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吴小龙被张烈办理取保候审后,霍健又拿出3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白色的纸袋里,送给张烈以表感谢。 根据当时凌海市公安局数位领导的证词,在给吴小龙办取保候审前,张烈多次向上级领导反映,“(吴小龙)案件调查取证效果不好,冻结的资金所在地区不归凌海管辖,案子推进非常困难,经与法制部门和检察院沟通,认为达不到批捕条件”,所以建议对吴小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时任凌海市公安局领导认为张烈的建议合理就同意了,后来又安排经侦大队继续侦查此案,直至案件移送给了天津市公安局。 霍健和张烈分别录刑12年、13年 2017年,蓝天格锐公司旗下的“理财产品”全线“爆雷”,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多地警方也相继立案。 2019年6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通报称:该局立案侦查蓝天格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来,截至通报之时,共抓获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江涛等犯罪嫌疑人50名,其中28名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6月28日,凌海市监察委员会在同一天里留置了霍健、张烈二人。 凌海市检察院后来指控霍健犯受贿罪,而张烈除被控受贿之外,还涉及另外两桩案件,被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2023年1月11日,凌海市法院一审宣判,霍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张烈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数罪并罚之后,凌海市法院决定对张烈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这等于减去了总和刑期的五年。 但是,张烈、霍健依然不服,提出上诉。 张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是,一审判决认为他受贿830万元是错误的,张烈实际受贿应为530万元。 霍健和他的辩护人则表示,霍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未与张烈通谋,仅从中沟通、撮合并收受好处费,该行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共同受贿。即使霍健构成受贿罪,也应认定他为从犯。 2023年4月20日,辽宁省锦州市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张烈没有提供他将第一次收受到的800万元现金中的300万元交予他人的证据,因此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霍健,锦州市法院认为,霍健利用“担任凌海市自来水公司副书记、副经理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张烈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张烈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所以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同样不予支持。 七天之后,锦州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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