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小美与比自己大近20岁的高某同居并生下一子小李,这期间二人一直未领结婚证。高某是公司高管,对小李不管不问,母子二人租住在小区停车库中长达五年,生活拮据,小美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9月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原告小美与被告高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原被告同居,2014年生育儿子小李。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21年原告经委托机构鉴定,被告系儿子的生物学父亲,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儿子出生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9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抚养孩子。因孩子是原告瞒着被告私自生育的,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儿子小李之间的亲子关系已经有司法鉴定意见佐证,小李系原被告之间的非婚生儿子。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小李自出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上海奉贤法院确认小李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作为儿子的生父,理应承担儿子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至于抚养费的金额,考虑到被告的收入情况、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儿子的生活所需,法院酌定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 上海奉贤法院柘林法庭副庭长戴劲松表示,本案系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首先,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被告作为非婚生儿子的生父,其虽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儿子,但仍负有抚养的义务。而儿子自出生即与母亲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故法院认定原告抚养儿子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 其次,此类案件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