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谁能接受这样的残酷的现实:自己多年打工辛苦挣来的房子,竟堂而皇之变成了陌生人的合法财产。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鹤岗市女子刘玉梅,10多年前在当地买了一套房,并办理了按揭手续,她前往外地打工10年后将全部贷款还清,但回来发现,自己房子里已经住着陌生人王某一家,对方手里还出具了法院的证明手续。出现这种局面,是有人因为合同纠纷状告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将房子给了张某某,法院还出具了证明,后来张某某又将房子卖给王某。 王某出示鹤岗市向阳区法院执行局的证明材料。 在这起纠纷中,房地产商的操作是典型的“一房二卖”,也就是明明没有产权,却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物权神圣,根据《民法典》,“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换句话说,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法律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就算当事人是按揭买房、贷款还没有还清,其所购买的房子也是“名花有主”,房地产商也没有任何权利“二次出卖”。 诚然,房地产商没有公开出售,但“擅自处分”与真实的“出卖”也并无两样。房地产商为了化解与张某某的纠纷,将张某某的房子进行更换、小房换大房,本无问题,但实际却是“擅自处分”他人产权,所付出的筹码是房地产商自己并未拥有的他人房屋所有权。如此“借花献佛”,是在明目张胆地出卖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当地法院的做法,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房地产商擅自处分他人房产,很明显触碰了法律红线,却在法院的调解下顺利进行。更有甚者,当地法院执行局还出具证明,称房地产商和张某某换取他人房子的“和解协议内容属实”,这等于为违法行为背书。 法院是主管司法裁判、执掌公平正义的权威机构,难道还看不清擅自处分他人产权的违法性质,又岂能为违法行为撑腰?值得注意的是,当地由于类似原因引发的房产权属争议并非个案。 不仅如此,该法院在事发后疑似和稀泥的做法,也让人瞠目结舌。按当事人的说法,房子被占用后,“向法院申诉一年多都没有结果”;“法院方面称,可以为当事人“重新协调一套其他项目同等面积的房”。明明是法院有亏在先,却不尽快承认和改正,甚至想“将错就错”,让当事人多年打工还贷的房子被人居住合法化,实在是不可理喻。 “煤球儿从来洗不白”。再高明的违法操作,也改变不了事实,更逃避不了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商承担法律责任。当地司法机关更应当好好反思检视,如何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老百姓辛辛苦苦打工买来的房子,无论如何,不该落得个“有家不能回”的境地,更不能在权益受损后还没有地方说理、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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