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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要求女性已婚已育,5家用人单位被查,近半受访女性曾被问及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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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21:0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检察日报,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综合举措和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行政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2023年初,增城区检察院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辖区5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4月6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引导涉案用人单位对违法招聘信息进行删除或更改,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网络招聘网站的监管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涉案用人单位及时更改招聘信息,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方案,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5份,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巡查用人单位600余家,涉及4.8万余人。

该院持续跟进监督,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整改到位。此外,该院与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签订《关于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机制工作意见》,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合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北京日报,今年“三八”妇女节,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2024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称,职场女性平均月薪较上年上涨3.1%,超半数职场女性遭遇性别歧视,求职被问婚育的占比较去年下降。

当被问及晋升最大的障碍时,两性职场人共同认为“公司提供的晋升机会有限”是首要原因,44.7%女性选择此选项。值得关注的是,13%的受访女性选择了处在婚育阶段、被动失去晋升,显著高于男性(2.9%);6.9%的受访女性选择了照顾家庭、职场精力分散,同样比男性占比更高(4.7%),这说明家庭和婚育因素对女性晋升的负面影响更大。

调研数据显示,女性在职场中因性别而遭遇不公平对待的占比明显高于男性,54%的职场女性表示曾遭遇过性别歧视,而男性仅6.6%。33.1%的女性因性别而升职加薪不顺畅,但只有9.2%的男性会因性别而影响升职加薪。

此外,表示曾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的受访女性占比为48.8%,相比去年的61.1%明显下降。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有“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新法实施一年来对女性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山东高院近日披露,张某在攻读硕士期间即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在填写入职信息时,已婚的张某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张某入职后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后某科技公司发现张某已婚的事实,便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运营专员,其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张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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