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1987年,山东省沂南县的贺法田持枪杀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十年。但彼时,贺法田并未入狱服刑,仅在看守所关了半年就回到家中。36年后的2023年,贺法田再次行凶,持刀捅死被害人,被法院终审判处死刑。 10年有期徒刑,这是法院判决认定贺法田应为其1987年故意杀人行为付出的“代价”。然而,“代价”仅停留在法律文书上,他连监狱的门都没进。“纸面服刑”,让他“毫发无损”。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价值,需要通过刑事执行最终实现。但“纸面服刑”,让办案人员之前的努力失去意义。“杀了人可以不用坐牢”,颠覆了公众的正义观。 而一些人甚至可能在偶然间成为“纸面服刑”的直接受害者。就本案而言,如果1987年的贺法田能通过服刑得到有效改造,认识到犯罪与服刑之间的因果报应关系,对法律产生一定敬畏之心,2023年的案件可以避免吗?或许难以给出“一定可以避免”的答案,但也的确给了公众这方面的想象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从报道看,1987年“平安归来”后,贺法田更加肆无忌惮,先后因琐事打伤捅伤多人。可见,当法律在他眼中不过是儿戏之时,再次犯下恶性案件就是迟早的事儿。偶然性仅仅在于:案件何时发生、谁是被害人? 报道显示,2023年凶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发布关于征集贺法田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名村民也讲述了被贺法田欺侮、伤害的事实。有些已经涉嫌犯罪的行为,均未被追究。当地对其恶行,似乎也早有耳闻。 这让人不禁要问:多年来,村民惹不起他,有关部门也一直躲着他?如果不是杀了人,当地是不是还不准备“动”他? 而最值得追问的则是:贺法田当年的“纸面服刑”,是如何发生的? 如果说,2023年的案件,贺法田是“罪魁祸首”,那么,当年违法把他放出来的人,就是“帮凶”。 1987年的法律,不像现在这样完善,却也并非无章可循。一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杀人犯,不用入狱而是直接放回家,没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没有一套看似严格、完整的材料,是不可能做到的。 但蹊跷的是,和“纸面服刑”有关的线索都断了。报道提及,2023年沂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一份办案说明记载:经多方查证,因当时办案人员亡故或年老记忆不清等原因,未能查清贺法田未进监狱服刑的具体原因,未能查到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相关文书。 一件事情,只要做了就会留下痕迹,更不用说将杀人犯放回家这样的“大事”。“痕迹”,可能是文字记录,也可能是口口相传,只要肯下气力去查,多会有收获。如果因“办案人员亡故或年老记忆不清”等原因止步,也就和真相彻底无缘了。 从报道看,贺法田被释放回村后,有村民曾听他自己吆喝“找的人,我有人”。那么,“我有人”的说法有没有可信度?如果有,不妨顺着这个线索,查清这个“人”是谁。 2023年被贺法田杀害的被害人之所以惹来“杀身之祸”,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多年向有关部门反映贺法田“纸面服刑”问题,导致二人积怨日深。 如果“纸面服刑”问题能早日查清,避免案件发生也就多了一次机会,可惜,机会错过了。如今,被害人已逝,贺法田此前的“纸面服刑”,也到了该彻底查清的时候。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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