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网友反映, 自己在四川眉山洪雅县瓦屋山景区 参加徒步活动时, 遭到十几只猴子的围攻, 身体多处受伤。 据景区工作人员称, 此次抓伤游客的是藏酋猴, 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景区对此愿承担相应责任。 景区内被猴子围攻, 谁来负责? 游客反击致使猴子受伤或死亡, 有何后果?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志广律师的专业解读! 在该事件中,首先,景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景区内潜在的猴子伤人风险,应当采取设置醒目提示标语、完善景区内防护设施、在游客受到袭击时及时救援等多种保护措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景区未尽义务,致人受伤,景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徒步活动有具体的组织者,组织者对于徒步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应提前告知景区内野生动物的行为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否则对于活动参与人员所受人身损害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对于参与徒步活动的个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比如,已经知晓景区内存在野生猴子且有伤人可能的情况下,仍逗弄猴子并且导致人身损害的,个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现实中,如果遇到被猴子围攻的现实危险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游客如果为了自保而不得已采取反击,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由此造成的猴子受伤、死亡等结果,游客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指出,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反击过程中,要注重对于避险限度的把握。比如,猴子对游客进行抓挠等攻击时,在可以还手阻止的情况下选择直接将猴子打死,此行为属于超越了避险的必要限度,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猴子明显已经停止攻击、不存在威胁,在明知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对其进行伤害的,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字:李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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