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公园内,四只大型犬撕咬母女二人,引发关注。12月19日,南都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获悉,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2名涉案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 (12月19日 《南方都市报》) 母亲全身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头。相比于母亲,3岁的女儿受伤较轻,但全身也有多处伤口。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9月,浙江温州一中年女子的脸部被狗咬伤,共缝了500多针;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大型黑色犬撕咬2岁幼童事件,该幼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1月30日,西安西郊两只大狗围着一名女子撕咬,其右胳膊和右侧小腿被狗咬伤......此类事件令人扼腕叹息的同时让人不由得发问:谁来牵好遛狗绳? 治犬先找养犬人。养犬人未能牵好遛狗绳原因有三:其一,养犬人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轻视犬类可能伤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其二,养犬人不能明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只知“养犬”不知“拴犬”,责任意识淡薄;其三,养犬管理规定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遛狗不牵绳”时如若没有出现伤人事件,养狗人是否不会受到任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养犬人须知宠物伤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已采取安全措施(如拴绳、注射疫苗等)的宠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犬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养犬管理法规也应当被细化完善至养狗的每个环节,从养狗办证、打好疫苗、遛狗牵绳到犬类伤人后犬主承担的责任,尽可能地在防范层面做到完善,使养狗人三思不牵狗绳的后果。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养犬”也别忘了“拴犬”。在享受“养犬”之乐时,也要顾及他人与社会。养犬人需增强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有关部门也应充分履行管理职能,防止“恶犬伤人”事件再度发生,共同构建人犬和谐的美好社会。 作者:董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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