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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法制晚报报道,11月2日下午3时许,河南淇县北环、南环、上街和红旗路等,全城城区近1/2区域,共计3000—5000用户停电长达6小时。多位目击者向法晚记者证实:此次大规模停电之前,该县城一位自称王姓电管所长率众曾酒后在一家KTV打砸,并多次扬言“给你们停电,让你们知道知道电老虎的厉害。”今晨,河南鹤壁官网公开了相关部门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公开向社会致歉。(法制晚报11月9日)
供电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果电力部门想停就停,甚至事先不作任何告示,不仅会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还会给企业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医院正在急救突然停电,后果就更严重了。类似电力部门的“霸王停电”,用户却拿供电企业没辙。这种情况如果仅是垄断特权思想作怪,不懂得从用户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户或许还可以忍气吞声,但像淇县王姓电管所长这样为泄私愤,公然置广大用户的生产、生活于不顾的断电行为,实在是忍无可忍。这种行为可说比贪腐更要恶劣,必须按律究办,方能以儆效尤。
不过,目前的处理仍有大事化小的嫌疑,什么待岗、撤职、行政记大过以及罚款等处分,无不是供电公司的内部处理,都是用家法代替国法。有网友建议,用户可要求电管所长及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应该的。可这仅是民事责任,而且追究起来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还有的网友建议,王姓电管所长等一伙人以断电要求KTV消费免单,可追究其他们的索贿责任。但KTV消费顶多不过大几千元之数,还不足以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假如有关部门把眼睛盯在停电行为给供电企业力所造成的损失上,电管所长恐怕是无法逃过牢狱之灾的。
刑法第168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电管所长的的断电行为,致使淇县全城城区近1/2区域,包括居民、厂商共计3000—5000停电长达6小时,造成国有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入损失估计远在50万元以上,至于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入损失,只要比照上一天的同一区域同一时间供电量,是很容易评估的。而且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本案的性质极其恶劣,因此,应依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只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事,遇到类似擅自停电行为,眼睛能盯着供电企业损失,并杜绝供电企业用家法代替国法的现象,仅此一招,就足以驯服“电老虎”。文/郑智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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