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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虎啸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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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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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1#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8:05:54
法治社会!不是权力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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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2#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58:22
我整天听电视里讲中国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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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3#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51:08
守法者生存环境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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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4#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41:18
枉法的部门、骗子律师......什么都干得出来,社会形象极为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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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5#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37:27
钻法律空子,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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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6#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35:10
难呀!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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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7#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30:12
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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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8#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7:19:32
政府欺诈,蒙冤六年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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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9#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6:45:16
追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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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0#
匿名  发表于 2012-7-17 16:38:06
在深圳中院的刑事判决中,已明确认定救助站仅为提供和管理救助场所的部门,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应区分救助行为和收容行为,救助站权责有限,只能提供规定服务但无控制权,无义务绝对确保被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救助站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救助站有部分监管责任,但仅仅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申诉书称,江蔡2人在当日的值班中,已经按照现有的工作流程和规定做了职责内应有的事情,对于其它职责范围外的事情不应承担责任。
---同一件事,两个不同的判词,伟大啊,中国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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