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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入境香港被控犯罪 身份证年龄比实际大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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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4:2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实际是1953年出生,身份证上却是1933年出生,现住在广州的徐老太在清明小长假随女儿一同出游香港时,被眼尖的香港入境事务处工作人员一眼瞄出老太实际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目前,徐老太面临向入境事务助理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使用虚假旅行证件等共四项控罪,案件初定于今日开庭。

  入境香港被发现人证年龄不符

  家住广州的张女士,清明小长假期间带63岁的母亲徐某姣到香港转转。然而,在4月2日入境香港当天,母亲便“出事”了——香港入境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徐某姣的实际年龄与证件上的年龄相差悬殊,随后将其留置问话。

  张女士告诉记者,母亲的户籍地在山西运城,每年10月左右都会到广州生活,次年四五月再回山西老家。她说,母亲实际是1953年出生,但身份证及后来办理的港澳通行证上的出生年份是1933年,差了整整20年。

  “据我猜,以前没有电脑,出生年月全都是手写登记的,有可能是之前手写登记时写错了,也有可能是后来录入电脑时弄错了。我妈以前一直都不知道自己证件上的出生年份是1933年,十几年前她去银行办事时,人家说她是1933年出生,她才发现。”张女士说。

  涉及四项控罪或于今日开庭

  香港入境事务处4月3日出具的文书显示,张女士的母亲徐某姣涉及四项控罪:

  其中,两项控罪相同——“向根据或为执行入境条例第Ⅱ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务助理员作出虚假申述”,详情分别是:2013年2月5日和2017年4月2日,在香港向根据或为执行入境条例第Ⅱ部[入境检查]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务助理员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的申述,“即你声称你出生于一九三三年七月六日”。此举违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42(1)(a)条;

  另两项控罪也相同——“为施行入境条例第Ⅱ部而使用虚假的旅行证件”,详情分别是:2013年2月5日和2017年4月2日,在香港为施行入境条例第Ⅱ部[入境检查],曾使用一份虚假的旅行证件,即一本编号为W65085037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此举违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42(2)(b)条。

  据张女士介绍,案件预计今天在香港开庭。

  专家

  向港府提供虚假信息 或被认为“触犯法律”

  就徐老太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曾在香港就读博士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叶竹盛。

  叶竹盛介绍,香港重视个人信用,一旦当事人向海关、出入境等公职人员提供虚假信息,会被认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在香港,如果到政府部门办事,比如报税、开办公司,当事人提供给政府部门的材料,政府部门会假定都是真实的,事后一旦查出材料或陈述虚假,就会给予严厉惩罚。”叶竹盛解释说。

  “这种信用体系对整个社会的运转所起的作用非常大,它可以减少社会交往的成本”。

  提醒

  内地人员游玩香港 哪些“红线”不能碰

  入境检查: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港币及监禁14年。

  受雇工作:根据香港法例,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港币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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