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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摆射击摊获刑,司法之枪是否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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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1 14:2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51岁的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打气球,今年10月12日晚,在公安机关巡查中被抓。警方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12月30日《北京晨报》)

  很多人都在夜市、公园等地的射击摊位玩过打气球、打电子靶游戏,本以为,这就是一种和套圈、投球一样的简单游戏,不承想,经营这种游戏是一种犯罪。玩过射击游戏的人们原来一直在和犯罪分子打交道,一直在支持“危险”的犯罪活动,看了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这一案例,你是否会悔恨交加?会惊出一身冷汗?或者会暗自庆幸?

  直觉告诉我们,这案子判得可能有点过了,司法之枪可能打歪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审视,此案也值得商榷。司法部门将赵春华用于开展射击摊经营的游戏枪形物定性为“枪支”,依据是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2。而旧的标准鉴定方法是: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显然,新标准比旧标准更苛刻,依据新标准,枪支的范围大幅拓宽,非法持枪罪的门槛也随之降低了。国内外有不少枪支研究机构曾经就枪支的破坏力、致伤力做过专门研究,所得出的枪支致伤力最小值结论比我国的现行标准普遍要高出10倍左右。以这些标准来评判,我国的现行标准底线——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根本就没有实际致伤力。我国的标准也已经引发了争议,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业内专家已经发现了枪支认定标准过低的问题,并提出了议案,呼吁公安部重新审视枪支认定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给“枪支”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认定要件,而1.8j/cm2的枪口比动能达不到这一要件要求。实际上,《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给游戏枪支留出了空间——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但1.8j/cm2枪支认定标准几乎贴近于零,几乎所有气步枪都被划入圈内,等同于堵死了游艺类气步枪的生存路径,也就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赵春华不知道她所经营的游戏枪形物是“枪支”,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属于情节轻微,司法部门完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定罪免处,或不予定罪。

  近年来,已有不少人因持有“玩具枪”获罪,令人担忧。严格控枪固然必要,但枪支认定标准应该更科学、更合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实需要改一改1.8j/cm2枪支认定标准了,适度提高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并不会增加安全隐患,能给正常的游艺活动和个人爱好留出合法空间,能让司法之枪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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