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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续期能否普遍实行“两不一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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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19:3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土资源部12月23日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指出,针对浙江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12月23日新华网)

  今年4月,曾有媒体报道,温州的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要花几十万元“延期”,引得人心惶惶。尽管当时温州市国土局做出了回应,称报道是一种误读,但由于国家没有住宅产权续期的细则性规定,民众的心里依然没底,依然很不踏实。现在,国土部就温州的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给出了“两不一正常”的明确答复,固然会暂时缓解温州以及其它有类似问题的地方涉权民众的焦虑,但由于“两不一正常”属于过渡办法、权宜之计,只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较短的住房,适用范围很窄,因而,并不是一个解决住宅产权续期问题的规范答案、标准答案、权威答案,并不能全面消除民众的住宅产权续期困惑,并不能普遍缓解民众的住宅产权续期忧虑。

  看到了国土部、住建部对温州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解决态度,人们肯定会问:对于全国范围内涉及亿万民众的50年、7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能不能也普遍实行“两不一正常”的政策呢?笔者以为,可行,也该行。

  “两不一正常”政策的核心是住宅的产权在无手续、无费用、无负担的情况下续期,这一做法属于“自动续期”或“自然续期”,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相一致,有法可依。民众对住宅产权续期问题非常关注,也对“自动续期”有明确、强烈的需求,“两不一正常”符合民意,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欢迎和支持。其实,民众在购房时尽管获得的产权附有一定期限,但都一次性承担了不菲的土地使用权费用(假使彼时允许购得住宅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费用也大抵如此),如果住宅产权到期后再让民众掏出大笔钱续期,明显有失公平,也给民众带来很重的负担。由于住宅产权续期问题涉及国民的普遍利益,政府针对产权续期不再收费,属于涵财于民,属于不与民争利,是对国民的集体施惠。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显然,“两不一正常”政策能够尊重和保障民众房产的长久权益,能够让民众有恒产有恒心,能够促进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意见的要求。立法部门以及国土、住建等政府部门在研究、拟定有关住宅产权续期的法律细则时,应该重点考量、完善“两不一正常”政策,让“两不一正常”政策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民意,让政策成为规范、稳定、权威的长久之计。

  “两不一正常”是什么?

“两不一正常”是什么?

  王广华指出,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来维护群众的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个“不”,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

  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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