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35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调查南昌“房百套”,真相不能“挤牙膏”!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0-30 19: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网传一封举报信称,江西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职务犯罪科副科长”徐林保及其家人名下共有房产300多套。对此,南昌高新区检察院25日回应称,该院已成立调查组,决定徐林保停职接受调查,而徐林保的职务也不是副科长,只是有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

一个地方检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员,竟能手握百套房,这瞬间引爆了舆论场,网友纷纷称徐林保为“房公”。特别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持续推进,房价高企而经济下行压力大的当下,公务员“房公”的横空出世,撩动了公众敏感、脆弱的那根神经。人们自然想知道,公务员名下如此巨量的房子,来源是否干净正当?有多少真是“贷款炒房”和“经商所得”?又有多少是利用职权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而得?对舆论高度关注的“房公”事件,当地检察院一方的介入调查,能保证整个调查的公正与公信吗?

人们的追问不为别的,只为尽早查清事件真相,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以及社会公众一个交待。目前来看,很难断定徐林保的这些房产是不是都“有问题”,但明显有一些细节值得追问,这也是调查应该侧重进行的方面。

其一,徐林保即使是再普通的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加强对自己及其亲属行为的约束。今年4月,中组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但徐林保女婿却被指打着徐林保的名义,先后向多人借款上亿元,债主们联系不上女婿,向徐林保追债被拒绝。无论如何,这都谈不上带头尊法守法了;从法律角度而言,相关行为是否涉嫌诈骗,也有待调查认定。

其二,徐林保是否涉嫌招摇撞骗和利用职权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据相关报道,“网帖称,2014年徐林保与女婿龙跃武以合伙做生意及联合开发项目为幌子,称徐林保是某检察院检察长。”徐林保明明是检察院的普通工作人员,却被指声称为“检察长”,这是否属实;倘若调查认定属实,则涉嫌招摇撞骗。退一步来讲,即使徐林保对此并不知情,其亲属的此种行为,也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三,徐林保是否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插手谋取利益,同样值得追问。徐林保先是下海经商,后回归体制内。而网曝其妻是江西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并一直从事房地产投资。其女婿一直在商场打拼,并利用徐林保名下的房产作抵押谈生意。这么多年以来,徐林保是否对其妻子和女婿的行为知情,有无参与其中或幕后为他们出力,不能听其自说自话,需要一查到底。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公职人员就要有公职人员该有的模样,就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这对任何一个公职人员来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同时也是最好的保护。《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以说,“房公”事件再次向公务员敲了个警钟,务必牢记“选择从政就不要在从政中发财,选择发财就去合法发财”的叮咛。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调查“房公”事件,更是不能等不能拖不能瞒。当然,人们也不能先对徐林保做有罪推定,只要真是其合法所得,应该还其清白。不过当前,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必须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协调检察院、纪检监察和人事等多部门联动,尽快开展深入全面的调查,并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情和信息。面对“舆论爆点”,地方政府要有科学正确的姿态,而不能老是被舆论“挤牙膏”,任其形成消解政府公信力的“舆论危机”。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