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入职时欺诈,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今天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对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是否支持,争议较大。此案通过两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进一步分析得出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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