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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伤”应成为警察开枪的基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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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8:2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10日,从云南省第一人民监狱逃脱的囚犯张林苍,在昆明市嵩明县的一个采石场被抓获。当地一名见证了抓捕现场的村民回忆说:“当时他还想逃,武警开了一枪,打中了他的腿,他随后就举手投降。”

越狱逃犯被抓,当然是一件好事,而值得注意的是,武警对张林苍只是“击伤”而不是“击毙”。武警战士杨涛描述,发现张林苍时,他正躲在一处山崖下的草丛里,发觉武警战士后,张林苍在混乱中向山上逃窜,此时双方相距约七八十米,杨涛开了第一枪进行警告。杨涛描述,朝逃犯开枪是为了将其控制,并非想击毙,开第二枪时,“我瞄准的是(逃犯)大腿。”张林苍随后中枪倒地。

每当民警开枪击毙嫌疑犯新闻曝光,总会引起公众的关注。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开枪是否合法。如果事实证明开枪是合法的,还可能引起第二个追问:当场“击毙”是否必要,能否来个“击伤”而不“击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但必须强调的是,可以使用武器的目的不是为了剥夺嫌疑人的生命,而是为了剥夺其违法犯罪的能力。当然,在特殊而紧急的情况下,可能确实需要通过剥夺其生命才能挽回危局,需要对嫌疑人当场击毙,例如当恐怖分子实施大规模爆炸时。但更多的时候,并不需要剥夺其生命,例如警察对付小偷、精神病人,就完全可以通过“击伤”的办法来解除危局。遗憾的是,现行法规只明确了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况,并没有对“击毙”或者“击伤”提出明确而不同的要求。

公众对警方开枪提出无需一律“击毙”的意见后,有关方面进行了解释。据说在全国人大立法讨论时,也曾经涉及这个问题,有警界人士认为,民警开枪时往往情势紧张,难以做到只是“击伤”而不“击毙”,所以法规也未对民警提出是“击毙”还是“击伤”的要求,只能对开枪条件作出规定。

笔者不懂开枪,但我还是觉得这不是全部的理由。第一,我们在理论上应该明确,当民警开枪时,除了哪些特殊情况有必要“击毙”,一般情况都应该以“击伤”为主,哪怕是民警的技术上难以做到,也应该成为努力的方向;第二,也需要加强对民警的技能训练,提高开枪的准确度。有的时候,一些民警开枪的案件,并不是像狙击手那样远距离瞄准,有的就是几米的距离,甚至是面对面,如果说这样也无法做到只是“击伤”,那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表示,一线民警最为缺乏的是关于枪支的知识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150发子弹之前就不应该持枪上岗,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最低标准”。如果没有严格的训练和教育就让警察开枪,实在有草菅人命之嫌。所以,应当当场击毙还是击伤,这不仅需要更严格的训练,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标准。这应该是与警察开枪的规定相配套的一个重要问题。

读到武警抓逃犯可以瞄准其大腿将其“击伤”的新闻,让人多少有些欣慰。前两天还看到新闻,5月9日,长春市宽城区国际商业中心附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运维持刀将18名过路行人扎伤。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巡逻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后抓获。由此看来,民警开枪只“击伤”而不“击毙”,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法律不能只是规定民警开枪的条件,还需要进一步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都应该“击伤”,只有非常必要时才需要“击毙”,不能因为法律的粗疏或民警的技术素质,导致不该死的人被“击毙”,不能那么“随意”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应该成为警察开枪的一个基本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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