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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梦鸽的“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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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1:0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且说梦鸽的“母爱”

  

      星二代李某某自今年216日涉嫌轮奸摊上大事以来,各媒体无不以光电速度透露并传播案件消息,纷繁变幻的相关信息让观众虚实难辨莫衷一是,直到82829日一连两天的庭审结束,有律师仍发出“案中案、局中局、戏中戏”的感言。从长达半年的侦查取证、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和社会舆情的两军对阵,足以说明案件的“复杂”和“难度”。为此,到目前为止,除法院外,谁也说不准谁将笑到最后。


      

      据说,该案的基本事实和脉路情节已经查证并由法庭认定,案件的核心即定性为轮奸还是嫖娼问题业已明朗,同案中已有3人认罪并有向受害人赔偿意向。倘若该案后期的审理和判决无多大变数的话,那么罪有应得的结局应无多大悬念。如同一部电视剧,无论剧情怎么样跌岩起伏,终归要是非分明;一桩刑案再复杂,程序最后,必定要依法对号,扬善惩恶。作为当事人,谁也不能游戏法外。在该案中,倍受关注的角色无疑是李某某及其母亲梦鸽,由于名气和人气,或许加上不同寻常的自我定位,其表现并没有收获预想的回应,让我们在有限的理解和同情中多了许多遗憾。

   

       829日,当梦鸽在四名保镖护卫下步入庭审法院大门时,突遭现场围观人用“婊子”字眼的辱骂。耳闻恶骂,梦鸽似充耳不闻又似不以为然,实让无数国人觉得意外和费解,笔者亦为梦鸽深感尴尬。不过略一思忖,发此恶声者必是仇大恨深。那么作为大牌明星的公众人物,如无其他私怨的话,很可能来自李某某的事案和梦鸽半年来涉案行为。因无特别嫌疑,不妨就梦鸽受辱的遭遇作一些旁观者的推测和粗见。


    李某某为梦鸽亲生,千般母爱于一身,难免骄宠溺爱,在条件超优越的家庭环境里,失之于顺其自然,以致于15岁时就竟敢无证驾车暴力打人成为问题少年,虽经劳教,浪子仍不回头,直至出入不该去的地方做出不该做的罪过。不过,尽管“慈母”出了“败儿”,梦鸽是法定监护人,其司法代理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轮奸案发,她强顶各种压力,唯恐儿子构成罪责,不计法律风险,不懈到处奔走,努力收集利已证据,同时由自家的新闻发言人不断发声主张权利,并聘请律师负责作无罪辩护。这些都无非出于一个母亲的本能和监护人的责义,无可厚非。

    然而,社会舆论对梦鸽的家门不幸少有质疑,对那位将门之后的丑恶行为愤恨有加,对梦鸽的遭遇认为是辱由自取。究其原因,或许一、其家庭对李某某虽不能说失教,至少可以说教育失当,对小孩“监”少“护”多,甚至将“护短”当有理,能不助长不端?二、是李某某自恃某些优越,无视思想进步品格修养,在放任自我状态下畸型“成长”,虽未迈过成年人的门槛,却成了超前成熟的花花公鸡,与成年流氓一样偷腥玩荤,正道百姓谁看得下去?犯事后,不是“提起裤子不认账”,就是否认罪证喊‘冤枉’从‘此地无银’的装睡到“邻家王二”的事实,凭什么说是“无辜”?三是梦鸽“救子”心切,志在必胜,弄得律师压力山大,可能是深感“理”不胜“算”力不从心,二位律师只好选择辞请,非不为、而是难为,说明了什么?四是梦鸽自信有余,言行矛盾。案发后,梦鸽即指控有关部门不该“实名制”曝光李某某,明知家中活宝是李双江爱子,早已“风流天下闻”,谁不知真名实姓?有必要舍本求末吗?即如此,为何又要坚持要求公开审理呢?从最近曝出的“梦鸽八问”中,首先宣称“我们不需要任何特殊对待,只希望司法公正”,不知是否充分掌握了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口咬定自己无辜对方有罪,是否有些强加于“法”,“公平”的位置在哪里?另外,在庭审时,梦鸽在公堂上“发火”,你的理性在哪里?仅仅是失态吗?在威严的法庭上,诉讼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谁也不能自以为是凌驾法律之上,总不能如在戏台上唱歌随意拿捏吧?归根结底,难道真是‘母爱’惹的祸?

   

    母爱神圣而伟大,崇高而无私,但母爱有时不可无限放大,无私不能陷于狭义。从李某某案看来,说一句“育儿有风险,母爱当慎用”,不知对不对?




也说李双江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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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 16:09:47 | 只看该作者
梦鸽有钱没办法啊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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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板凳
匿名  发表于 2013-9-1 16:21:28
无法容忍李,仰仗有钱了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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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地板
匿名  发表于 2013-9-1 16:25:14
母爱神圣而伟大,崇高而无私,但母爱有时不可无限放大,无私不能陷于狭义。从李某某案看来,说一句“育儿有风险,母爱当慎用”,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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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5#
匿名  发表于 2013-9-1 16:29:42
也可以说是天下母亲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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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在靠近 该用户已被删除
6#
发表于 2013-9-2 00:40: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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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匿名  发表于 2013-9-2 00:40:53
对梦的反击不应指责,更为她的勇气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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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寸天堂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13-9-2 15:46: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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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
匿名  发表于 2013-9-2 15:46:42
考验中国法律的关键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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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握的手 该用户已被删除
10#
发表于 2013-9-4 00:08: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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