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意见提出“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的原则,基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目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 什么是普法,公众目力所及常见的普法活动或者普法宣传有哪些?除了具体法律的颁行纪念日和每年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以前叫普法宣传日),在街头巷尾拉起横幅、散发传单,普法要真正实现让社会成员都学法、懂法、用法和护法的目的,还可以有哪些更有效、或者说效果更深远的方式与思路?法律得到尊重,进而得到社会成员的信守,首先要让法律为众人所知,尽管俗语里的“不知者不为罪”在法律语境中说服力有限,对具体行为缺少必要的违法性认识,并非逃避或阻却违法、犯罪认定的理由。但不可否认的是,近来公众对一些争议案件的司法裁量不理解,甚至司法判决“犯众怒”,其核心问题就包括法律的公开性(或者说普及性)缺失。 在此次“普法责任制”的文件中,提到法律部门“以案释法”的必要性,强调“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法律是生活,是日常状态,但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知悉,离不开热点案件甚至是切身相关的诉讼活动中对法律的运用和体会。法律文书要增强说理,切中具体司法实践的弊病,长期以来类似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程度,一直是短板。司法裁量让公众理解,除了庭审的实质化,还需要赋予法律文书尽可能详尽的说理功能。格式化的文书,工具性的条款,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另一方面,让执法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事实上也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守法提出的要求之一。依法治国不是(起码不仅是)依法治民,更重要的是依法治权,法律的有效实施首先就是执法者、执法机关本身懂法、守法——— 不管是主动地守法,还是制度倒逼客观上实现的守法。实践中并非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执法者过分强调对己方有利、扩张公权力的条款,却回避和抵触对权力进行约束的部分,普法也被局限于宣教和引导公民守法,而淡化权力接受法律监督与约束的细节。 还普法一个本来面目,首先需要强调和重申的就是,执法者守法是最好的普法这一常识。此次普法责任制意在明确“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的重要性,从根子上说是在明确权力的来源与属性,阐明政府法治的要义所在。做好国家机关本系统内的普法,当然不能局限于刻板的理论学习形式,事实上国家在制度层面对权力自我普法并非没有具体安排,让执法者守法更有效的方式,在于让权力者也在法庭上实战参与诉讼,在“法律进机关”的同时,也要让机关上法庭,枯燥的法条学习不如激烈的庭审实践,十遍法律宣讲抵不上一次败诉判决,这也是高层反复强调和制度倒逼行政官员出庭应诉的背景所在。 法律深入人心,执法者首先要以身作则。每一次执法、司法的过程,事实上都应当成为一个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民众在法律实施中的切身体会,印象要深过苦口婆心的普法宣传。尤其要让人们看到,每一个具体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守法状态以及谦卑程度,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要让社会成员认识法律、感受法律、体会到法律对普通人的保障与关怀。对普通国民而言,每一个执法者都代表整个国家,执法者的守法程度便是整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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