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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无理由退货“的亮点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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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08:0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对于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商家,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8月7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退货麻烦是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困惑。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但网购商品在购买时本身就看不到实物,有些商品不试用也无法发现问题,而不少商家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让网络购物鱼龙混杂,虚假广告铺天盖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因此规范网络购物,很有必要。

  赋予消费者“退货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举措在国外一直都得以长期实行,但在我国试行阶段却遭遇尴尬。一些电商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导致网购纠纷频繁,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是对该规定的进一步重申,明确了消费者在不影响商品质量完好的基础上,拥有基本的查验权,合理的调试权,并要求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此次修法,无疑是借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整饬网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当然我们也必须注意,由于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法律不健全和人们道德水平的良莠不齐,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又成为一种被不良群体恶意退货的政策漏洞,表现在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的消费者成为职业“租衣客” 把成千上万的网店当作自己流动的衣橱,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对“退货权”加以必要约束和明确限制也很重要。

  新《消法》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些限制性条款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和条件,保护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部分人恶性使用退货权或借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用以保护整体的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法则。

  商品经济社会里,人人都是紧密相扣的一环。利益冲突的双方也有着利益平衡点,只是人们往往囿于一己之见而忽略或难以发现。对7日内无理由退货加以限制,表面看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然而,打击不良商家和遏制滥用退货权的目的一样,都是在支持公平交易、诚信经营,都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此,公众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对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同时,规范“退货权”、尽力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可或缺。新《消法》正在征求意见,“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成为最大亮点。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都不妨结合网购实践,建言献策,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多方论证,及时健全“堵漏”机制,在保护消费者和商家二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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