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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患精神病仍卖房 法院:卖家赔偿买家损失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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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11:5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看中了个学区房,中介合同都签了,结果卖家的父亲说卖家有精神残疾,合同不算数。买家急得上了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并退还中介费。日前,南京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中介合同无效,但卖家须赔偿买家损失5万元,中介亦应将中介费退还。

原房主有精神残疾仍卖房

2016年5 月,王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了鼓楼区某处学区房。5 月 19 日,王女士在中介公司陪同下,现场与房主吴某确认了买房涉及的相关细节并协商了合同的具体条款,当场支付了五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当时,吴某的妹夫也在场。经协商,吴某同意以 110 万的净得价向王女士出售该房屋,中介费 2.64 万元由王女士承担。当天,王女士、吴某以及中介公司现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

签订合同的次日,王女士接到了中介公司电话,称吴某的父亲吴某某告知中介公司,吴某患有精神疾病,他是吴某的法定监护人,他不同意儿子卖房,希望与王女士协商解除合同。王女士坚决不同意,最终将吴某某父子作为被告,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到了南京鼓楼法院。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10 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40 万元,被告方及第三人共同向自己支付中介费 2.64 万元,吴某某在吴某财产不能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卖家父亲坚决不追认合同

经查,吴某 1992 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一直在医院门诊治疗。2009 年 9 月,吴某领取了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三级,法定监护人为他的父亲吴某某。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进行了司法鉴定。2017 年 4 月,南京脑科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吴某系精神分裂症残留期,2016 年 5 月 9 日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王女士认为,吴某在签订合同及收款时神志是清楚的,且有妹夫陪同。涉案房屋现在房价上涨不少,自己损失很大。如合同被认定无效,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认为,监护人当时不知道吴某签中介合同的事,且在发现后及时向王女士提出不履行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收取王女士的 5 万元定金,被告吴某同意退还,但王女士主张的其他损失,被告方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卖家的父亲 赔偿买家5万元损失

中介公司认为,吴某在与王女士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直表现正常,且有其亲属陪同,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中介的义务,中介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吴某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事实,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吴某签合同时有妹夫陪同,但妹夫并非其法定代理人。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吴某某在得知上述合同签订之后较短时间内,即通过明示的方式拒绝追认,案件审理过程中亦不予追认,故应当认定上述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方应将收取王女士的 5 万元购房定金予以返还。中介费 2.64 万元亦应由中介退还。对于房屋上涨的差价款,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方赔偿王女士损失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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