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贩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抢劫犯保外就医后长达23年“没人管”;走私犯装穷还主动缴罚金获假释牵出8名狱警……昨日上午,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去年以来,一批“问题”罪犯被收监,案件涉及不少职务犯罪。 137名“问题”罪犯被收监 今年3月,全省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共计14项职责。 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刘金威介绍,去年4月,省检察院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共同部署开展集中清理行动,期间全省共核查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532人,其中被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3人,不满10年有期徒刑318人,拘役178人,除查明死亡22人外,已清理纠正356人。核查出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且逃匿或者下落不明282人,已收监执行137人,其余公安机关已逐步启动上网追逃程序。 例如,惠州市检察院收监执行1名故意采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的罪犯(未婚),该犯因犯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其后再度通过怀孕企图逃避刑罚处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家属担心其被收监,也不愿承担孩子监护职责。经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多次协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子女移交县民政部门收养,该犯被收监执行刑罚。 纠正社区矫正脱管漏管324人 据介绍,2016年广东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全面强化对裁决和交付执行、教育管理、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检察,纠正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324人,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罪犯收监执行160人。 社区矫正方面,如深圳市检察院针对部分社矫人员频繁违法出入境、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共清查违法出入境社矫人员116人,违法出入境1746次,对其中5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社矫人员收监执行,46名予以警告处分,对1216名社矫人员进行备案布控,收缴所有社矫人员的出入境证件,达到了查清问题、纠正违法、建立机制、规范工作的目标。 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如广州某大型国企原总经理王某(正局级)因受贿罪于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广州市中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广州市检察院同社区矫正机构一起,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和谈话调查。尽管其患有严重疾病,但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和法医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该罪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据此,广州市检察院即出具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市法院于去年11月3日作出对其收监执行决定,交付番禺监狱执行剩余刑罚。 20人涉相关职务犯罪被查 刘金威通报,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016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 为维护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强化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执行的监督,对于其中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等重点案件严格把关。去年全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5284件,法院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达95%以上。为实现程序正义,自2013年以来共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171件523人,从2011年久押不决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到2016年全部清理完毕。 典型案例 案例1 民警“助”人减刑自己领了刑 东莞市检察院派驻东莞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罪犯家属举报监狱某民警受贿行为。经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民警何某有受贿的嫌疑。经立案侦查,2010年至2014年期间何某利用职权之便多次帮助服刑罪犯雷某私带或购买香烟、茶叶、保健品等大量违规违禁品进监区使用,其明知服刑罪犯雷某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仅不履行职责对罪犯予以查处,还故意隐瞒了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事实,在研究罪犯呈报减刑时签名同意减刑,在罪犯减刑的数次公示期内也不提出异议,致使罪犯雷某获得两次减刑。 何某任职监狱民警期间,还先后多次收受其他服刑罪犯家属贿赂,为服刑罪犯调换工种,获取考核成绩等提供便利,合计受贿人民币13.8万元。法院判决何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 抢劫犯23年“没人管”终收监 罪犯周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2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12月,周某因病保外就医1年,但此后有关单位对周某的监管长期处于虚管状态,导致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一直未交付执行刑罚。在去年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行动中,汕头市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方深入开展了调查核实,同时针对该案涉及的时间长、行政区域调整、案件管辖单位变动、收监决定及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请示省检察院并做好跟踪监督。 在与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有关监狱沟通协调后,汕头市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将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刑罚的检察建议书,明确收监执行单位和执行协助单位。去年9月,历时23年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周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例3 走私犯骗假释牵出8名警察 罪犯李某,2011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李某于2013年5月在其第一次提请减刑前缴纳1000元罚金,减刑1年2个月;于2014年11月第二次提请减刑前缴纳1000元罚金,减刑11个月;在提请假释前又缴纳2.3万元,三次缴纳罚金总额2.5万元,均有投机缴纳嫌疑,且与3000万元罚金差距巨大,但凭借其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该监狱于去年5月对其提请假释并获法院裁定。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李某及其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其家庭困难证明也是由其在民政局任职的亲属帮忙办理,是在明知用于帮助李某办理减刑、假释的前提下私自出具,属虚假证明。2016年11月28日,河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撤销李某假释的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将其收监。与此同时,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正组织人力深挖该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现已对河源监狱8名警察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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