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于欢案尘埃落定。 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蹦极式的改变。 改判 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判决书显示,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条分缕析之间,法院认为杜志浩的行为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 无情的法律,给出了理性的解释。
公开 因为于欢案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公开的释理说法、及时的文书公开、全面的庭审直播,让于欢案的二审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众的视线之内。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庭审,并运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 据统计,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过程中,@山东高法 共发出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微博,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直播,一字不差,包括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对于受辱情节的描述。
这些之前在媒体报道中最刺激读者神经的“辱母”情节,在直播中也得到了澄清。相关证人证言指出,“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二审判决发布后,山东省高院还主动发布《山东高院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一文,对舆论焦点做进一步说明澄清。 此前,面对汹涌而来的批评,《人民法院报》以《于欢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题发表文章,肯定了网民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坦陈“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这种开放自信的司法心态,值得称道。 舆论 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没有舆论的介入,于欢案很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媒体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及时的信息传播催生了强烈的共情效应。恰如岛叔之前所说的那样,“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面对舆论的哗然,3月26日,公检法三家开始密集发声和表态。 山东省高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虽然在舆论的倒逼下,最先尴尬的是司法,但因为坦陈,舆论的关注反倒成了推动公正的积极力量。不过,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依然是明晰的,审判过程的独立,不应迎合任何势力,包括舆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意见书中就指出,“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事实上,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衡平 一千个人的心中,有一千种正义。 二审的判决,肯定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不过,平静的舆论,至少证明大多数人能接受这样的改判。 在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的《程序与民主》一书中,作者认为法官是司法戏剧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由纯粹逻辑制造的无生命的存在”,司法过程更不是法官的独白,而是对话与交流、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换言之,法官要综合地考察影响个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国法、人情,还有诸多影响案情的细节…… 这种综合考察,在法学领域有一个美妙的词汇来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项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官对于各种利益的考量、选择与分配。这也是于欢案二审改判的动力所在。 再看一审,一个可怕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防卫性质”,结果认定为纯粹的故意伤害案,给了于欢过重的判罚。 从广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为法官的注意事项。现行的司法政策,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学界有人批评,但更多学者坚决支持。 不难想象,个案虽小,但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无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今后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在处理于欢案、许霆案、彭宇案等影响性诉讼时,因为事件比普通个案更具社会关注度,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否则,衡平不在,正义也将难以实现。 幸运的是,于欢案的二审做到了这一点。 文/巴山夜雨 来源:侠客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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