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中小学生正在玩一种玩具——“牙签弩”,仅手掌大小的小小金属弩,通体金光闪闪,让孩子生爱不释手,但这种小东西的巨大威力惊人——从“牙签弩”上射出的金属针竟能射入石膏板,如果射到眼睛里,后果不堪设想。(《都市时报》6月18日) 关于如何处置“牙签弩”,在舆论圈里争议挺大。一方主张严禁,既然叫“弩”,那么就应归入“武器”,由公安部门管制,不能再公然在学校周围出售。另一方,则主张这就是一种玩具,没有国家法定标准之前,就不能禁止,否则就是权力干涉市场。 小学生玩钢制的“牙签弩”,明摆着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是不是因为目前没有“法律”“行业标准”,就不能禁止或者加以限制?是不是一定要等到孩子发生悲剧之后,才由有关方面才能做事后处理?甚至还可以归谬一下,要处置“牙签弩”,是不是要专门搞出一部“牙签弩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但是,显然像“牙签弩”这种小玩艺儿市场有很多,一般都是小作坊为之,不可能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但这不能就反向推出“没有规定就是没有违反规定”,听任危险的“牙签弩”横行。 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设定了一项普遍义务,即,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不仅是一句宣示,而是应该落实在具体政策中,更不能以“没具体规范”来搪塞这个普遍性义务。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足,对于成年人可能是无害的产品、环境,但对于未成年人却可能是危机重重。比如,有一款名为“小花仙”的儿童社交网络游戏中,有人以支付充值卡券为诱饵,引诱女童***,甚至线下约见实施猥亵。游戏经营方显然不是性侵幼女的直接责任人,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经营,理应提高自己产品的保护门槛,对于游戏中出现的引诱性的广告,就应该主动清理,并向公安移交线索。 再比如,之前有很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偷偷解锁ofo的共享单车,骑上了大街。在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企业也应该充分意识到了产品对未成年人构成的“不合理危险”(哪怕这种危险的前提是未成年人有过错)。 真正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商家就要放下身段、贴近现实,提高商品的安全水平、防范经营平台被利用于伤害未成年人。这不是苛刻的要求,更不是什么“圣母病”。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看护未成年人、哺育社会的下一代,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一个更安全的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目前,淘宝、京东的平台上,已经搜索不到“牙签弩”了,至少电商平台的反应还是相当快的,体现了企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那么,其他执法部门、教育部门能否做出及时反应呢? 小小一把“牙签弩”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试金石,学校、教育部门、市场监督、司法、电商平台等等方方面面,不应该败下阵来。未成年人玩具、食品、服装的安全保障水平,理当有全面的提升,不该拿“没有标准”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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