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64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徐玉玉案”嫌犯受审 检方指控7人诈骗金额56万余元

[复制链接]

7975

主题

7979

帖子

4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147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14: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6月27日上午9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这7人曾涉嫌电信诈骗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

在上午的庭审中,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文辉、郑贤聪通过新闻媒体得知徐玉玉被骗死亡后,分别到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永春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宝生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