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刑案 几多纠结
去年年底,笔者偶然从与朋友交谈中获知一桩刑案故事,闻后思量,总觉得个中有些许离奇,对案件中服刑当事人不免唏嘘,心生同情。首先不妨看看“故事”回放:
2006年10月1日,深圳龙岗区一公安派出所将患有癫癔病的女性人员安琪送到区救助管理站,要求给予救助。救助站值班人员为该站司机江垂忠,工作人员在检查安琪行李包时未发现有违禁物品,护送的派出所民警也签名予以证实。由于站里没有安装专用的金属探测仪,也没有设置必要的观察室,当时更没有女性服务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出于人性化管理,性别禁忌和文明业务要求,不可能对年轻的安琪进行直接身体检查,致使安琪绑在小腿上的刀具未能发现和收缴。安琪被救助后,未想竟与同室的另一求助人员精神病患者冉雪飞发生斗殴,工作人员当即制止,并将安琪转至另一号房间,谁知安琪伺机却将冉雪飞的 6岁小儿杀死。命案发生后,有关部门问责龙岗区救助站管理不善,并期待案件结果。
相关部门轮番到救助站调查,找江垂忠问话。面对司法介入,江垂忠始终坦然承认自己有过错,但不能构成犯罪。但人命关天,案出有因,终究要追究罪责,该谁来顶罪,成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当时民政局长、救助站长向区人事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得知:江垂忠只要是判缓刑,用人单位同意保留其工作即可。于是站长为江请了律师,并与律师一同做江的工作,对江承诺:缓刑期满后,恢复工作,不要担忧就业问题。听到此,江垂忠尽管心中憋屈,但想到虽然“戴罪”并没进看守所,要判可能也不过监外缓刑,为“大局”,讲大义,自己受点委屈也认了!
开庭审理时,站里许多同事要求旁听,站长却以“太张扬,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为由,把大家挡了回去。然而在法庭上,王律师的有理有据和振振有词,全是把江说成有罪的辨护。当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时,江在迷蒙和屈辱中提出上诉,王律师当即“开导”说“现在上诉没有用。检察长刚调来,迫于媒体压力,是他亲自提起公诉的,你上诉也会被驳回。待一年期满后,你可以去申诉。一年难过还是过了,被剥夺了一年职工身份和正常待遇的江垂忠心怀希望去法院申诉,龙岗区法院回答十分干脆:你已放弃了上诉权利,现在不予受理口头驳回;再去中院立案大厅,受理后以在原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被驳回。幸有区民政局同情江的境遇,多次书面向相关部门请求解决江垂忠刑满后的工作出路问题,市、区人事局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问题的通知》将江垂忠作临时工处理。无奈,江只好一边工作一边上访,在无数次哀求过后,区人事局于今年3月20日仍以同样的理由和结果予以回绝。更要命的是,近日江到市社保局了解社保一事,得知深社保发【2010】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满后,不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其原有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并且不能补办。江垂忠闻此瘫倒!
目前,“故事”仍在继续,听起来似乎有些沉重,更有些疑惑,其纠结实在伤人。据说许多人为江垂忠抱不平,作为局外人,笔者想来无非是:一是我们现今的时代社会早就实行在公司厂矿的经理厂长负责制,行政事业单位的首长负责制。一个服务救助的社会性事业机构应该全天候处于应事状态,随时有领导坐镇挂帅指挥。在十一国庆的非常日子,领导既没去天安门城楼参加观礼,又没去特大灾区抢险,至少要明确有人负责吧,结果偏偏是好心救助却出了人命,其咎到底在谁?二是国家民政部明文规格,救助站要安装金属检测仪和设置观察室,事发救助站不仅缺如,却诳称仪器坏了!既无仪器,一个男性工作人员怎能贸然对少妇少女零距离肌肤搜摸?对于各类复杂且带有非安全因素的被救助人员,到底谁在玩忽职守?三是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据说是例行规定了解了安琪的基本情况,检查了其行李,并没发现异常情况,包括派出所民警签字为证。不得已对派出所第二次送来的安琪收容,发现安冉斗殴立即制止并将安琪安排另一室,以脱离与冉接触。至于安琪斗殴迁怒于冉子,最后以自己藏匿在小腿的刀具杀人致死,这应完全是凶手的罪责。难道要加害于人致人死地仅仅是限于刀具吗?本案中的刀具成了凶器是江垂忠玩忽所致的吗?四是出了命案后,刑法里虽无“领导罪”“管理罪”,难道无渎职罪吗?把渎职罪变成玩忽职守罪,最后用欺骗以一名普通司机顶罪消灾,一个替罪羊的悲哀痛苦能唤回世上半丝良知吗?五是从常理上来说,自己一方的律师是为自己主张权利,哪怕是十恶不赦的人请的律师也是为当事人辨护,以求减轻罪责和从轻发落。岂料江垂忠却被领导请来了为江作有罪辨护的律师,这不是嫁祸于人加落井下石又是什么?六是刑满后,江垂忠的赖以全家生存的工作成了河上漂的泥饭碗。国家人事局规定类似的人员完全可以重新分配或恢复正式工作,但深圳的文件将江拒之门外,难道“市”法大于“国”法?
不知江垂忠除了绝路,还有不有其他生路可走?
据说江垂忠本人近日将向深圳市中院再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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