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可是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一名女子却不幸身亡于家中,而嫌疑人竟然是自己最亲的人。
9月7日,李女士突然接到电话,说自己最小的妹妹李燕萍在她婆婆家突然死亡了,这让她感觉万分的震惊。今天,记者就来到事发的渭南市蒲城县桥陵镇叶李村。 李女士:“她婆婆说,你妹妹昨天晚上喝农药死了,喝那个无色无味的药。” 听到妹妹死亡的消息,李女士赶紧和哥哥赶到妹妹的家,发现婆家竟然已经开始准备妹妹的后事了。 李女士:“把寿衣都给穿上了,把什么都准备好了,在凳子上放着呢。”
婆家如此快速的准备后事,让李女士兄妹觉得相当蹊跷,仔细一看发现了问题。 李女士:“我都不相信我妹喝农药,一看现场,肯定是打死的!胸部肋骨骨折,内脏有出血,两条腿上全是青的,一条腿有像烙铁烙的一样12处伤,另一条腿有14处伤。额头有伤,脸乌青,嘴巴烂得不成样子,人的脚趾头是圆的,她的脚趾头一半都没有了,法医说是地上拉的,磨掉的。”
妹妹的惨死,让兄妹几个相当难过,那么是谁会下这么狠的手呢?随后,记者来到了死者李燕萍的家,李燕萍今年29岁,还有一个6岁的女儿,平常和丈夫以及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事发之后,她的丈夫以及婆婆都被警方带走了。现在家里就剩公公一个人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蒲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记者了解到,李燕萍死亡一案他们正在侦办,具体细节不便透露,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李燕萍在死前曾经遭受过她的丈夫以及婆婆的殴打。目前,她婆婆路某、丈夫马某已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关押在蒲城县看守所。 死者公公:“解剖的时候我去看了一眼,把儿媳妇腿打的又青又肿,我一看,把我看得两腿发软。” 记者:“谁打的?儿子打的还是你老婆打的?” 死者公公:“我在家的话就不会打成那样子,我当时没在,不知道。” 李女士:“我妹妹嫁到他家,没想到他们会把她打成那样。”
律师:“以故意伤害罪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伤情的不同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法律后果。” 就在前几天,本报刚刚报道过一起家暴致死的惨案…… 只因与男同事吃了顿饭 26岁的她遭丈夫家暴身亡 在江苏无锡打工的26岁女子黄某某,只因与男同事吃了顿饭,遭丈夫戴某某殴打一整夜,不幸身亡。戴某某曾有过婚史,前妻也是因不堪家暴而离婚。黄某某结婚5年来多次被打,家人劝她离婚,她却不敢…… 家庭暴力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请曾经或正在遭受暴力的人勇敢面对,借助法律、社会的力量对家暴说“不”! 《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 家暴不再属于“家务事” 2016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暴法》的亮点是:
别对保护令存在顾虑 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何玫(化名)与丈夫结婚18年,然而从去年7月开始,何玫的丈夫开始诬陷她不忠,对她实施暴力。何玫称,丈夫不信任她,常偷偷跟踪、或跟他人诽谤自己出轨,即使女儿在旁,也吵闹不停,加重了女儿的抑郁症状。7月27日,何玫的丈夫因怀疑何玫出轨殴打了她,直至何玫报警就医。 去年11月,忍无可忍的何玫向荔湾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猥亵、骚扰、接触申请人何玫、实施家庭暴力。 据阿萍(化名)称,婚后她遭受到丈夫阿浩(化名)的持续家暴,理由千奇百怪,有时是心情不好,更多时候是阿萍未满足丈夫的性要求。除了对阿萍毒打、掐脖子,脾气暴躁的阿浩还曾用粗棍子、扫把打孩子的头背。 忍无可忍的阿萍向越秀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病历、报警回执、孩子被丈夫打骂的照片、自己遭家暴后受伤的照片、丈夫的多份保证书和社工出具的服务证明。法院认为阿萍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共同证明了家庭暴力的事实,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浩对申请人阿萍实施家庭暴力和禁止被申请人阿浩骚扰申请人阿萍的正常生活。 遭遇家暴,可以做这几件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律师表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女方应摒弃担心家丑外扬、息事宁人的心态,搜集家暴证据,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 1、及时报警。 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的好处在于办案民警会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同时办案民警会对相关人做报案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取证,促进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或对施暴者处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2、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如果受害方的身体受到暴力伤害,一定要坚持要求办案单位进行验伤,并到办案单位指定的医院就诊,验伤记录、医疗清单等一系列医院出具的材料,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3、应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求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后,居(村)委会应该予以调解、劝阻。 受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此,受访法官建议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是最应当重视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人身的直接伤害,还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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