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名顺风车车主,在一次驾驶中,李先生的车撞上了路中间的隔离带,由于损失严重车辆报废,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机动车损失费用61646元及赔偿李某承担的损坏公路设施费用3600元。 11月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开庭,保险公司表示,李先生的车属于家庭自用车,却从事顺风车、快车等业务,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性增加了,因此拒绝投保是符合规定的。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原告代理人诉称,2016年11月28日,李先生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含车损险、三者险等),被保险人为李先生,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3日0时0分至2017年12月2日24时0分止,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1 646元,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11时30分,李先生驾驶涉案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与路中间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2017年7月31日,经该保险公司认定涉案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李先生亦同意事故车辆按照报废处理。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李先生不能进行赔付。故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5万余元。 被告:自用车未告知变成运营车危险增加 被告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用车,但是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用于网约车,李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第52条,保险公司对原告请求予以拒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如果是运营车辆,保险公司会考虑可能出险的情况增加保费,“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的保费肯定是不同的,投保时要明确告知,即便当时投保时车辆是自用车,但是改变性质后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出险拒赔是肯定的”。
图为原、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摄/记者 洪雪
图为原、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摄/记者 洪雪
争议焦点:顺风车是否增加危险 在法庭上原告方表示:“我们确实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我方的车从事顺风车业务,但顺风车行为被北京市政府认定为互助行为,允许一天两次,在行驶路线中可以捎带两人,被认定为互助行为。我们并不是营利行为,只是在行驶中增加了一个同行人”。 法官当庭出示了一份从滴滴公司调取涉案车运营的调查函,涉案车于2009年12月7日在滴滴平台注册了快车,但没有绑定司机,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在滴滴入职,只绑定了手机号,并没有绑定车辆,该手机号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共接快车单8单,而该手机号于2015年5月在顺风车平台注册,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共接顺风车315单,日均不到一单。 “经过法院查询得知,原告的车是一辆经营车辆,甚至没有绑定司机,那么行驶状态中,车辆不仅改变了性质,还大大增加了危险程度,而且搭乘人完全属于陌生人,危险程度要高于家庭成员和认识的人,因此我们拒绝赔偿是有据可查的。”被告代理人反驳说。 “陌生人乘坐与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必然联系。”原告反驳说。最后,原告表示同意调解,被告拒绝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采访:私家车变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 面临拒赔风险 庭审后,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咨询了平安保险、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得到一致回复:私家车变网约车导致车辆损坏可以不赔。 “公司在承保时,并不知晓私家车是否注册了网约车。进行商业车险报价时,依然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费。”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营运车辆需购买专门针对营运车辆的保险,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风险。 中国人保财险客服人员则表示,网约车非家庭自用车,需到当初的承保分公司进行登记,并将此前的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车变更为营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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