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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奇葩”文书多处出错 让被告自己给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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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0:5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7日,有网友发文《云梦法院,请贵院写法律文书时走点心》。该文章指出了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公开文书,出现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前后责任认定不一致,车祸受害者向肇事者赔偿。

  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今日(11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了这篇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6)鄂0923民初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在网上也找到了案号为“(2017)鄂0923执174号”的执行通知书。
  网友发文举报湖北一法院文书出现离奇错误
  11月7日,有网友在网络上发表了《云梦法院,请贵院写法律文书时走点心》一文。文章指出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两份公开文书出现了“低级而离谱的错误”。大白新闻通过仔细阅读这两份公开的文书,发现该文书出现了多次错误之处。

  今日(11月9日),大白新闻在该网友的微博再次了解到,其在微博中表示:“前天曝光的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事情,法官昨天已被处以停职记过的处分”。有媒体记者也联系到了云梦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了解此事,并对涉事法官作出了记过处分。
  法院判决出现“前后责任认定不一致”情况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18日,原告张梅花的姨侄女甘艳丽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载有张梅花),沿21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在向左转方向避让行人时,与对向由被告周祥飞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梅花受伤以及两车受损。
  2016年6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认定甘艳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祥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梅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梅花被送到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共支出医疗费18592.20元。
  2016年9月21日,原告张梅花的伤情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认为:原告张梅花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老年人休治期120天,营养期限90日;后期康复性治疗费预计12000元。被告周祥飞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起诉。
  被告周祥飞辩称,其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甘艳丽驾驶的车辆未靠公路右侧行驶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周祥飞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甘艳丽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原告张梅花的部分诉请过高。
  判决书显示: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2016年6月29日,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甘艳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祥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梅花无责任。
  2016年9月21日,原告张梅花的伤情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认为:原告张梅花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老年人休治期120天,营养期限90日;后期康复性治疗费预计1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周祥飞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将原告张梅花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被告周祥飞应当对原告张梅花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祥飞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周祥飞按照责任份额承担。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梅花自愿放弃甘艳丽的赔偿责任,经本院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祥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梅花损失31212.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周祥飞赔偿原告张梅花其他损失7227.66元,给付期限同上;驳回原告张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通知书“让车祸受害者向肇事者赔偿”
  不过,事情还没有结束,周祥飞因不服判决,一直没有赔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2017年3月28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发出“(2017)鄂0923执17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周祥飞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然而,大白新闻发现:在这份由张梅花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通知书里,却写着“赔偿周祥飞损失38439.86元”。看到这份执行通知书,大白新闻不禁问道:张梅花被撞伤了,为什么要赔偿被告周祥飞的损失?
  法院回应称已经对当事法官作出记过处分
  针对这两处错误,有媒体记者致电云梦县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了解情况后对两个案件做了调查,并对两位当事法官作出了记过处分,目前云梦县人民法院已将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上报给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今日(11月9日),此前在网上发文举报的那名网友也在其微博中表示:“前天曝光的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的事情,法官昨天已被处以停职记过的处分”。[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青年报、湖北云梦县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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