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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贼”专盯亲友盗骗百万元 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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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1:4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沉迷网络赌博,28岁的广州仔陈某专挑熟人下手,通过盗用手机支付帐号、捆绑信用卡、偷办网上贷款、POS机刷单、刷单返利等各式套路,亦骗亦盗达近百万元。记者9日获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其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财亦应有道,耍小聪明利用网络工具无论实施“盗”或“骗”,都将难逃法网。与此同时,手机支付快捷便利,但使用时也不可忽略其安全性,要注意手机设置和账号保管,以免被有心之人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百骗“老司机”:专挑熟人下手盗骗手法“高超”,12个受害人损失近百万元
  通过手机快捷支付行骗的手段正变得更为隐秘、高超、多样。来看看年仅28岁的陈某是怎样又盗又骗的:
  “盗骗”事实之一
  2015年4月,陈某借合办网店的机会,获取了雷某和银行信用卡关联的支付宝密码、帐号,并以此申请“蚂X花呗”、“蚂X借呗”信用贷款进行套现,将所贷钱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卡。
  “盗骗”事实之二
  2015年6月,陈某谎称认识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买房优惠,并伪造虚假的房屋认购协书、收款收据,骗取其前同事梁某的父亲梁某某购房定金3万元。陈某又以办理购房按揭需要为由,伪造各种证明,让梁某某向指定银行卡转账50万多元。后以借用梁某手机为由,将梁某某该银行帐户开通支付宝并获取手机验证码,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支付宝,将梁某某卡内存款转到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据陈某供称,他还在街边购买了一本假银行存折和银行存款证明书交给梁某某,以安抚梁某某防止事情败露。
  “盗骗”事实之三
  2015年10月,陈某借搭乘前同事徐某车之机,假装借用徐某手机,将徐某的支付宝绑定自己的银行账号,并登陆徐某的支付宝,在网上找商家刷单返现,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获款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四
  2015年11月,陈某以帮前同事叶某开网店为由,获取了叶某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又以帮网店刷信用为名,骗取叶某刷卡消费1万余元,并要求商家将款项返还到陈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陈某又直接用叶某该支付宝到其他商铺刷单返现,盗刷了2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五
  2016年4月,陈某以介绍承包幼儿园为由,骗取成某4千余元。后假借要进行网约车借用成某的手机,开通成某的支付宝并绑定成某的银行账户,将成某账户内1万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
  “盗骗”事实之六
  陈某注册了一台POS机。2015年11月,陈某告诉梁某,利用POS机代人还款可以返利,骗取梁某在其POS机上刷卡消费1万余元。陈某还以合作POS机代人还款为由,骗取梁某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多次转走卡内资金11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七
  2016年1月,陈某在其亲戚黄某、张某家借宿,盗窃黄某家中现金及首饰一批。陈某趁张某熟睡之机,盗用张某手机开通张某办理的信用卡盗刷4千多元。又利用张某手机登陆支付宝,将支付宝关联张某另一张信用卡,分多次将1万余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据陈某称,张某在手机里设置了500元以下转帐不用密码,所以他每次只能转500元,转了很多次才转完。
  “盗骗”事实之八
  2016年3月,陈某以刷单能获得返利为由,骗取其同学陈某某向其提供的支付宝刷卡消费,又骗取陈某某、郑某在其提供的POS机上刷卡消费,骗取款项4万余元。
  “盗骗”事实之九
  2016年2月,陈某以刷单消费获得佣金为由,骗取同学陈某开通支付宝将3万余元转入其银行账户。
  “盗骗”事实之十
  2016年2月,陈某以为网店刷信誉可返现为由,骗取甘某通过支付宝到其指定的网店进行刷卡消费,骗取甘某7千余元。
  “盗骗”事实之十一
  陈某对其初中同学黎某称,为网店刷单消费可赚取佣金,骗取黎某在陈某指定的网店消费1万余元,后该商户返还9900元,陈某又骗黎某将该款项转至其帐户,只向黎某转回100元。
  “盗骗事实”之十二
  陈某以为班某开办的网店刷单提高信用为由,骗取班某向其转帐2千元。又用班某名义借款购买手机,陈某获得手机但未向班某还款。
  法院判决:数额巨大、数罪并罚,依法重判!
  陈某称,他因到处欠债,便上了一个赌博网站,想通过赌博赢钱还债。但事实是他不断输钱,于是就开始了每日挖空心思的“亦骗亦盗”生涯,盗骗回来的钱财基本用在网络赌博和日常消费。至判决时,陈某有近百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
  荔湾法院判决认为,陈某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利用支付软件平台盗骗财物,贪图“快”财终落法网
  年轻的陈某熟练使用手机支付软件、手机社交软件等工具,因为贪图“快”财,利用支付软件平台盗骗财物,最终将自己送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某主要对熟人下手,而且作案手法多样,既有盗也有骗。根据法院判决,陈某通过借用手机、合开网店、开通打车软件等各种借口,骗得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趁被害人不注意,偷换绑定手机号,开通手机支付,转帐取款,办理网上贷款,进行网上刷单消费,此时被害人并不知情,也无法接受银行发送的财物变动提醒或贷款公司的还贷通知,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完全没有察觉。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而陈某以刷单消费和POS代人还款有佣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进行刷卡消费或给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
  法律知识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是受害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或交付财产,即受害人是否自愿处分或交付。
  文:广报记者 方晴 通讯员 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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