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父系社会以来,一直以子女随姓作为传统,而我国婚姻法对姓氏有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这个概念逐渐得到大家的认可,随父姓的传统也发生了一些改变,有的夫妻在给孩子取名字时,甚至用上了夫妻俩人的姓氏。可见,关于姓氏的传统观念正在逐步发生改变。
虽然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随意选取、自创姓氏”,也要受法律的约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于上述情形外“自创姓氏”的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最高法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来看一看: 2009年2月,原告吕某某(其妻张某某)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时,遭到燕山派出所的拒绝,原因是吕某某为其女儿取名字“北雁云依”,其姓名并未随父姓也未随母姓,属于“自创姓氏”。 吕某某认为他们给孩子起的名字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予上户口。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姓名权虽然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不能过分随意。说到这里,小律突然想起那位被取名“王者荣耀”的孩子........ 关于父母给孩子取名字“过分随意”,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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