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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侣犯法,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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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56: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古代僧侣既要受到僧团内部戒律的约束,也要受到帝国行政、司法、刑律等部门的管控,稍有逾越,就会招致惩罚,并非什么“法外之人”。

这段时间以来,关于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举报私生活混乱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有种意见认为释永信不是党员,就算举报内容属实,纪委也管不了。这不禁让人好奇,这事情如果发生在古代,谁有权力管理僧侣犯法的事儿呢?

与欧洲中世纪诸侯国分崩离析、基督教力量相对强势的情况不同,中国大一统帝国对于宗教有压倒性的强制力量,帝国的统治者们很少失去对宗教的支配地位,皇权始终高于教权。这种支配涉及宗教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宗教经典的选录和翻译、对宗教人员数量的限制、将宗教团体控制在帝国法律体系之下等。

这种状况是历史的产物,“自从四世纪中叶的东晋以来,在长达三百数十年的期间里,围绕着佛教教团与国家之间的主导权之争,以及佛教和王法的优先权之争,断断续续持续不断,直到八世纪前叶的唐玄宗开元年间,以王法的胜利而告终。”也就是说,自古以来,宗教组织就不是方外之地,僧尼、道士、女冠等宗教人员被视作“王土之上的‘另籍臣民’”,被牢牢绑定在帝国法律体系之内,受到严格的监管。

僧侣犯法由谁告发?

在一般印象里,寺庙道观都建在名山大川隐逸之地,似乎和世俗人间没有太多的交道,要发生纠纷也许非等到“道士下山”不可,然而现实生活中绝非如此。因为大多数的寺庙道观都还是建立在人口繁茂的村落市镇或是城市中,两宋以降实行的“保甲制”对宗教人员的约束力很强。

比如清朝的一份“保甲书”中就写道:“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姓名口数,稽查出入”,“和尚道士尼姑之庵观寺院,其师徒机关年岁田房,本身有无残疾,俗家有无亲人,皆应逐一详注。”这些“户籍信息”都有当地的保甲按月更新填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和信息中不符,则立即报官。

同时,僧尼道士的行动还受到当地宗族组织的监控。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频繁前来进香祈愿的香客往往能发现僧尼道士的不轨行为。例如明代江南一座寺庙里,曾有一个叫了圆的和尚只不过给尼姑递上一枝荷花,就被一个姓高的老媪发现并以通奸的罪行控告。官府查清虽无通奸之实,但涉“瓜田李下”,依旧判了两人“合杖”之刑。

僧尼犯法由谁审?

东晋以来,国家在行政方面设立了僧官制度用以管理僧尼。所谓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通过这样的制度,僧尼就被纳入国家官僚和行政管理系统,行为受到制度上的约束。

历朝僧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理僧侣之间的案件,如果双方皆为僧侣且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大多由僧官决断。而刑事案件则不同,“与军民相干者”必须交由当地衙门断处。

但也有例外,例如唐代僧人惠范倚仗朝中有靠山,强抢他人妻子,州县一级的官员不敢受理。事主上诉到御史处,而“御史台中惧”。后御史中丞薛登力主上奏,反被贬官。当然,在这个事例中,惠范之所以享有特权,与其说是僧人的身份有特殊性,不如说是因为他得到了特权阶级的庇护。

僧尼犯法怎么判?

一旦坐实了罪行,僧尼犯法的判决多遵循“王法至上、刑事从严、民事从俗”的标准。“民事从俗”,指的是僧尼涉及民事案件,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所谓“刑事从严”,指的是僧侣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罪加一等(或两等)惩处,因为僧侣除了是一般的“王臣”之外,还要负担额外的宗教道德责任,必须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

于是,对僧尼犯“奸淫”罪的惩处尤重就很好理解了。例如清代嘉庆年间,江苏有个僧人广伏与胡王氏通奸,过程中遇到胡王氏的另一个姘头胡有凤,两人起争执,广伏将胡有凤砍伤。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广伏“照僧道犯奸加二等,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在执行之前,先将他在庙门口戴上枷具示众两个月并勒令还俗。

僧侣娶妻对维护宗教组织的道德形象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历代惩罚也极重。宋太宗时禁“僧人置妻妾”,元代规定“诸河西僧人有妻子者,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明代规定“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寺观主持知情者,同罪”,还对民众监督僧人娶妻采取鼓励制度,“僧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之”,还可以向僧人索取钱财“五十钉”,如果僧人拿不出来,则“打死勿论”。

僧侣杀人亦然。清时,僧人界安用绳索勒死年仅11岁的徒弟韩二娃一案,原本仅判作斩监候,而二审认为界安“既犯王章,又破佛律,非常人斗殴故杀者可比”,且手段特别残忍,应于严惩,改判为斩立决。

由此可见,古代僧侣既要受到僧团内部戒律的约束,也要受到帝国行政、司法、刑律等部门的管控,稍有逾越,就会招致惩罚,并非什么“法外之人”。当然,尘世中的僧侣受到社会风俗的影响,自律不严、屡有犯禁,损害了佛门清誉,这倒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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