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网

搜索
查看: 22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副科长携男网友多次邀女性聚众淫乱

[复制链接]

59

主题

94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3Rank: 3

积分
1286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7:3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0多岁的刘某某是大连市某局一位副科长,在人才济济的机关单位,在这个年龄能谋得这样的职位也算很不错了,然而仅仅为了感官享乐,刘某某竟然逾越了道德底线,触碰了法律红线,最终成了阶下囚,来之不易的公务员饭碗也被自己亲手砸个稀碎。

  如今社会上诱惑很多,稀奇古怪之事也挺多,任何人都要有定力。刘某某身为公务员,对他的约束格外严格,但是他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了寻求刺激,他竟然于2010年9月7日通过QQ发出“邀请帖”,那么,这个邀请帖究竟所为何事?原来,他与网友范某某联系上了,又约来两名连名字都不知道的女网友,共同的“追求”让他们一拍即合。当天,4个人共同来到西岗区一家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刘某某等4人“颠鸾倒凤”,全然不顾忌自己的身份形象,之后作鸟兽散。 2012年6月20日,同样是通过QQ取得联系,刘某某约上一位女网友,与此同时,他又叫上热衷此道的范某某,三人在沙区一家酒店开了房。

  不知不觉之中,刘某某对这事有点上瘾,竟然完全不顾忌自己的身份。

  2014年4月3日,刘某某通过QQ联系,叫上两位男性熟人,又叫来了三位女士,6人在沙区一家酒店开了两间房,三名女士后来明白这是要搞聚众淫乱,当场拒绝了,这次“活动”没搞成。

  今年1月16日,刘某某在单位纪委供认犯罪事实,算是自首。范某某也到案,他交代了犯罪事实。

  庭审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认罪。但是律师有话要说,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两次犯罪事实,共同淫乱的女性没有查证,证据有瑕疵。法庭表明观点,两名被告人对该两节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有证人证言及酒店开房记录,对该节辩护意见不采信。两名被告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构成聚众淫乱罪。鉴于刘某某是自首,从轻处罚。

当他人从你分享的链接访问本页面时,每一个访问者的点击,你将获得[1金钱]的奖励,一个IP计算一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