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彬
法官的尊严体现在法庭上及判决中,任何法庭之外的承诺,只会伤害司法公信。
据媒体报道,河南叶县农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桩杀人案,于2001年被逮捕。本案经历了叶县法院、平顶山中院、河南高院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但都因为“证据不足”,三次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李长久未被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平顶山中院为了“息访”,居然于2004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而李怀亮已经被关押超过10年。
无疑,本案“不判不放”一拖11年,让各方都很痛苦。其实,如果司法机关能有所担当,做到“法律至上”,是不难做出抉择的。李是不是凶手,尚不能确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按“罪疑从无”的原则,法院就应该宣判李无罪。
然而,本案是一只烫手山芋,一旦李被宣判无罪,就涉及巨额的国家赔偿,本案可能成为“赵作海第二”;而且案子是由法院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撤诉,还是由公安机关撤案,又涉及司法机关、相关官员责任的追究,恐怕谁都不想担这个责任。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处理方式还有很多。比如,河南濮阳市胡电杰涉嫌杀人案,同样是因为证据不同,胡被判处过四次死缓,又被河南高院四次发回重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事实上,二审法院更倾向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以便向下级法院“转移风险”。这就是本案中三次被发回重审,上下级法院间来回“拉抽屉”的原因所在。
此外,还有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明言不判李死刑,自己将有极端行为,司法官员在法律之外,又有“息访”“稳控”的考量,这才有了那份荒唐的“死刑保证书”。法律不再是本案唯一的准绳。这人为造成了案件的复杂化。
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看似是“息访”,其实是饮鸩止渴、抱薪救火。法院游离于法律之外,与当事人进行勾兑,或许可以规避小集体及官员个人的风险,但却牺牲了法治,也是在自贬司法公信。需知道,法官的尊严体现在法庭上,体现在判决中,任何法庭之外的承诺,只会伤害司法公信。
当法院的患得患失高于公民的清白,法律的尊严又何以彰显呢?唯有法律被执行,法官有担当,公民才会信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