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各种后续费用3万余元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一起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案,涉案医院应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作出赔偿。
1996年8月19日,李某某因腹痛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因该院的医疗行为不当,造成其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野缺损的损伤。经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技术责任事故。2002年4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市一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9.9万元。之后,因需要继续治疗,李某某先后数次就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多次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现李某某的视力恶化为右眼视力仅0.0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于是,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一医院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判令赔偿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损失5832.38元;赔偿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伤残护理费46218.06元;承担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预支并派员随行监理财务,以使李某某尽快手术,控制病情的迅速恶化。亦可接受法院调解与市一医院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市一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左眼损伤后,经过救治,摘除了眼球,无法恢复,且其视力持续恶化,其损伤必须进行后续治疗和护理,必然产生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市一医院应当予以赔偿。李某某要求市一医院先行预支今后必须的医疗(含安装义眼)费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无法确定数额,故可待该治疗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一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7月期间的即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636.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市一医院不服上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