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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血案此起彼伏,长期牵动着国人神经。仅管物权法的通过使房屋拆迁制度中对公民房产的保护上升到应有的位置,新拆迁条例也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有了合理规定,尤其是取消行政强拆,强调强拆时走司法程序。但立法归立法,似乎未能有效扼止拆迁血案频发的势头。
拆迁户以自焚抗争、遭暴打、房屋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类似的事件还是时有所闻。匹夫一怒 血溅五步。拆迁人员亡命刀下的惨局仍然还在不断上演。从自焚到反抗,不知是否也算是一种进步?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刚刚对震惊全国的苏州虎丘“12·3”拆迁人员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据京华时报报道,9日下午,北京大兴区亦庄镇鹿圈村,村民吴先生与拆迁施工人员发生冲突,用菜刀砍死一名施工人员。
苏州虎丘“12·3”一案,法院认为,柳某等人在动员拆迁过程中,采用骚扰、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范木根在与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属伸缩棍殴打,面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虽然致柳某、胡某死亡,却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北京鹿圈村一案,吴先生也是在被对方用砖块砸伤头部情况下,实施的反击,也具有正当防卫性。如不反抗,很可能被对方再一砖头砸死。
类似拆迁血案的发生,其原因都带有共性。有政府背景的拆迁方,依仗财力雄厚出钱雇人,打人砸物寻衅滋事,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而相对弱势的一方,常常是原地驻守以“钉子精神”我自岿然不动,如果实在被逼无奈或不堪其扰,便以命相拼。笔者认为,一方命丧黄泉,另一方也会被绳之以法。讨论拆迁人员是不是咎由自取,杀人者值不值得同情,已经没有意义了。关键在于拆迁本有一套司法程序可走,为何脱离法治轨道?
新拆迁条例明确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当拆迁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就应当由政府出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作为拆迁主体,靠自己的命令强拆,不仅其强拆行为受到质疑理所当然,一旦委托的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的强拆涉及违法,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类似拆迁血案,政府责任却显得格外超脱。
根据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如苏州虎丘“12·3”一案,案发后,除范木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拆迁公司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外,负责该项目的政府工作人员却毫发未损。有法不依,不走司法程序,无论是授权还是默许开发商或拆迁公司强拆,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涉嫌滥用职权。
拆迁从源头上说,是拆迁当事人与政府双方的事情,拆迁血案,政府授权委托的开发商(拆迁公司)只是替罪羊,如果能做到对负有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也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有理由相信,这类人间悲剧将不再上演。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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