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此举表明,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我们又迈出了新的台阶。 从“庆阳女生疑似被班主任性骚扰跳楼自杀”,到尚在调查的“陕西女生初中被老师性侵想断绝关系被殴打”,这些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每每曝出,都会刺痛公众神经。 纵观此类事件,“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是比较常见的特点。而在“熟人”中,“教师”这一角色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鉴于此,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这一职业,推动性侵犯罪信息查询成为教师从业前置程序,也就不可或缺。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性侵未成年学生亦属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之列,当然应该及时被撤销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性侵案件后,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导致相关前科教师得以逍遥法外,将魔手伸向其他不知情的未成年学生的后果。 因此,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入职审查及从业禁止制度,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能防患于未然,或从源头上较为有效减少在校未成年人被前科教师性侵的风险。这也符合现有的法治精神,《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在部分发达国家,也不乏针对性犯罪人的强制入职审查及从业禁止机制。以美国阿拉斯加州为例,性犯罪人之指纹、社会保障号码、预期住址变更、罪后治疗等信息将予以保密,但是其姓名、别名、照片、驾照号码、机动车识别号码、就业地点、出生日期、罪行、定罪地点及日期、刑期及行刑条件等信息,皆置于互联网,供民众随时查询。 当然,就最高检推动的举措看,在入职审查及从业禁止相关机制具体落地时,可能会陆续面临一些棘手的法律和技术性问题,比如证据准入、强制报告、听证适用,隐私权与公众知悉权界限,教师申诉机制及程序,信息查询启动、封存等。对这些具体问题逐一对症下药,将极大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性侵前科教师的“荼毒”,减少在校教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不法行为。 荀子曰,“害良曰贼”。未成年人风华正茂,竭尽所能保护他们茁壮成长,是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懈怠之重任。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性侵预防向精细化、法治化继续迈进,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也期待涉儿童保护的制度设计,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为镜,在现有机制基础上更进一步。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