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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落马,市委门口放鞭炮该不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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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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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9:1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日晚间,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该文书显示,一名赵姓男子因为在大同市委门口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由微博网友“@云子的小窝呀”上传,除了配图,还附有一段文字,“市委书记因腐败被抓,市民放鞭炮,唱国歌用以感谢党的英明决定,结果被拘留十五天。大伙怎么看?”(新京报2014-11-01 )

放鞭炮庆祝落马官员,又何止大同一例。当年曾锦春被抓的时候,是举城狂欢,郴州的天空都被烟花的火光映红。近段时间,长长的一串落马官员名单的背后,庆祝的鞭炮声更是不绝于耳。季建业双规南京市民打横幅放鞭炮庆祝;徐孟加落马雅安市民放鞭炮庆祝;李春城落马成都市民拉横幅放鞭炮庆祝;沈培平落马普洱市民放鞭炮庆祝;申维辰落马太原市民街头放鞭炮庆祝;苏荣落马,据说南昌市的鞭炮声彻夜不息、通宵达旦......贪官落马,放鞭炮庆祝的老百姓可说数也数不清,没见过有一人受过轻微处罚,只有倒霉的赵姓男子蹲了十五天的班房。

赵某某到底有没有违法,该不该受拘留呢?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同警方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该法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赵姓男子的行为明显与此不符。说明大同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倘若赵某某获悉大同市委书记丰立祥被纪检委调查,因此认为共产党英明,在市委门口举国旗、打横幅、唱国歌表达心声,就更谈不上什么“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了,官方可能也不会恼羞成怒。古人迷信,以爆竹驱邪辟鬼。延续到现在,民间仍然坚信不疑。官员落马,群众放鞭炮喜,无疑把落马官员比作瘟神。而赵某某放鞭炮,居然选择在市委门口,仿佛有点还要驱赶衙门里瘟神的意味。这怎能不触动某些官员的神经?

其实,要对赵某某等人的行为穿小鞋乃至治罪,办法有的是。从法理上讲,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燃放鞭炮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呢?一般来说,在公共区域燃放鞭炮,的确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破坏和侵害,包括妨碍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以及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等。比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贪官祸国殃民,民众因其落马怀着喜悦的心情,作出类似在衙门口放鞭炮的出格举动,似乎可以理解。倘若官方不能包容,也应该找一个合适的借口。适用法条张冠李戴,让人很容易怀疑,鞭炮声声庙堂上有人成了惊弓之鸟。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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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 20:57:13 | 只看该作者
放个鞭炮算什么事?这帮人简直就是想完成业务啊,妈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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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20:54:01 | 只看该作者
放鞭炮只是一种庆祝的方式而已,居然拘留人家,实在是不讲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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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20:49:41 |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有些人有官僚主义了,没办法的事情,这才多大个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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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语天涯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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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4:46: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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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望月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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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4:20: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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