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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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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0:3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外嫁女”曾丽频2015年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嫁到别村,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娘家村委会以“不符合传统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曾丽频表示,还将继续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此前确实曾规定,承包方农转为非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不过,2018年该法修订时,这一规定被删除。这就意味着,哪怕村民举家迁入城市也不能收回其土地。

像曾丽频这样的“外嫁女”虽然外嫁,但户口还在村里,当然有资格分配土地。而且2018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根据相关报道,曾丽频在宜春市一直是租住,没有房产,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法理上来说,当地村委会应该给其分配土地。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村里分地的纠纷是属于村民自治,还是应该纳入民事或行政诉讼范畴,尚存在争议,但当地村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否决了曾丽频的土地分配权,难逃法律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那么,既然《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了支持的表述,那即便当地是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处理此事,也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分配确实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复杂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类的观念,某种程度上也塑造着基层组织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认定,但法律早就规定在土地权益上男女同权,这一刚性原则不容打折。

每位外嫁女的土地权益背后都站着法律,这不容基层社会治理者的自作主张,所谓的村规民约也难以对其构成消解。严格依法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益,理应成为各地基层治理者的基本原则。因为,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也是保障她们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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