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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花”在民生上,有讲究也有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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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22:16: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财政民生支出保障的措施,增强惠民政策获得感和可持续性。

这在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下,很有意义,也很暖心。

今年以来,中国面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和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严峻化的重大考验,目前国内的生产生活秩序已基本恢复,但仍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趋紧格局。疫情对农民工、贫困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收入、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所以,统筹民生政策与经济发展,在预算安排上优先保障民生投入,应保尽保国家统一性的民生政策,并注重政策的长期实效,能让民众服下“定心丸”,产生更多信心来克服困难、继续前行。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有效做好民生支出保障的工作。

从体制维度看,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的要求应当是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尽力而为,特别是动用长期沉淀闲置以及短期内不需使用的财政资金,加快整合政策目标相似、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研究继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基本民生政策的财力水平。

开源的同时自然需要节流。根据中央此前的政策精神,财政部门仍然需要坚持压减一般性支出用于基本民生保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减不必要的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招待费、材料制作费等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办公支出的正当性并不在于“越少越好”。

较之种种显性的零碎开支,“财政绩效”的整体性观念需要我们注意定期清理种种具有隐性的不合理性的财政支出项目。有些项目虽然看似有一定“高大上”的目标价值,甚至仿佛有民生用途,但实际上绩效低、让民众未曾享有获得感、未曾实现可持续性,开支金额却不小。故而,若发现长期固化、非急需、非实效的支出项目,应当减少预算安排,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调整用于基本民生领域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具有区别性的责任在于:合理确定职责分工,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特别是教育、养老、医疗、低保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事项,应按支出责任予以足额保障。

中央财政已安排的基本民生支出要抓紧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倾斜,增强基层财力保障能力。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需要强化主体责任,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经费安排。

从对象维度看,也颇有讲究。民生支出保障虽然在本质上是“花钱”,但需要花得有效果,既不“大水漫灌”,又不“洒花露水”,也不大起大落、时断时续,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增强惠民政策的获得感和可持续性,确保民生支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财力状况相匹配。这就有赖相关政府部门合理分配和使用民生类专项资金,注意公平和效率。

具体而言,可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留足余粮”。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确保不留缺口。

“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要主动作为,加快补民生短板,合理倾斜、不搞平均主义。把握好资金分配的优先次序,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对困难群众,要保障基本生活,并以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社会救助人群、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为重点,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细水长流”。要确保民生支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财力状况相匹配,防止脱离实际、寅吃卯粮。不能实施超出规划和财力的项目。

“随行就市”。要密切关注特定事件造成的困难群众数量、困难面以及困难程度的变动,适时增加相关经费预算。

“分清主次”。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已经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应再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或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做好以上几点,还需要相关财政部门不断合理界定基本民生的范围,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突出保障重点民生,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兜牢兜实民生底线或者说最薄弱的环节。缪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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