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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单独二胎抢生”现象不在少数,各地对此应该有个统一的处置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从新兼从轻原则”,也即有利于“被处罚人或被征收人原则”。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二孩”政策。浙江台州刘丽(化名)夫妇在当天生下的孩子,被计生局认定为“超生”,需缴纳20万元“罚款”。这对夫妇就此于今年6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孩子符合政策,不属“超生”。据悉,法院已经接收了立案材料(6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从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按下“启动键”,“单独二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原则性生效了,尽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但这种地方性法规修改或决定作出的目的只是为了顺应国家的统一政策,并不是对国家政策效力和执行力的二次确认,地方法规修改不修改、决定作出不作出或地方法规修改、决定作出的早晚并不会影响或改变“单独二胎”政策已经生效的事实。一些地方把国家政策出台后但本地修改地方法规或作出决定之前出生的“单独二胎”定性为“超生”,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国家计生政策的精神。
退一步讲,即便刘丽夫妇的二胎生育行为比浙江省的法规修改早了一点,姑且可以视为“违规”,但这个孩子违规的时间只有短短的十几天而已(从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7日),也就是说,孩子违规占用了社会资源也就十几天。计生部门竟然把这个孩子的将来都认定为违规消耗社会资源状态,竟然要预收高达20万元的社会资源消耗补偿费,有多收滥收及收费功利主义之嫌。
笔者认为,鉴于“单独二胎抢生”现象不在少数,各地对此应该有个统一的处置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从新兼从轻原则”,也即有利于“被处罚人或被征收人原则”。如果单独二胎在国家政策或地方政策调整前出生,还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就应该适用不视抢生为超生、对抢生夫妇更有利的新政策来定性抢生行为,这样更具人性化,更符合民意,也更符合计生政策调整的初衷。□李英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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