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须配置无障碍住房 7 月 6 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和民生幸福标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 《条例》涉及方方面面,将无障碍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全流程、各方面,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深晚记者梳理《条例》内容,围绕住房保障、交通出行、信息交流、司法保护等方面为您划重点。 公共住房和商品房应配置无障碍住房 根据《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标准要求,构建无障碍居住、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 公共住房项目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商品房项目中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以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人行天桥等场所应配建无障碍电梯 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以及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妇女联合会组织儿童代表试用。 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同时,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医院、大型商场、酒店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履行无障碍停车位监管职责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两千元罚款。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类型停车场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按规定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9 月 1 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地铁公交出租车应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 《条例》明确要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依托志愿服务,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便利。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或者其他出行不便利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条例》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定了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明确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鼓励开发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科技保障。 《条例》新增了对产品包装信息的无障碍要求,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装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方便有需要者识别和使用,减少有需要者在信息获取过程中的困难,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明确服务犬出入规定 《条例》聚焦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单独成章,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和公共意识培养。 《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为有需要者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和必要帮助,明确医院、机场、车站等重要公共场所、紧急呼叫系统、选举活动的无障碍服务支持,打造便捷、安全的无障碍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无障碍相关培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无障碍相关培训,为单位和个人学习无障碍城市知识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条例》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禁止犬只出入的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当为残疾人及其携带犬只的管理提供必要帮助,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年 12 月 3 日为深圳市无障碍城市宣传日 《条例》设定了每年 12 月 3 日为本市无障碍城市宣传日,明确市、区政府应当把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内容,宣传推广无障碍理念、文化和知识。要求市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会同市残联等群团组织制定实施无障碍城市宣传促进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的认识和理解。 鼓励志愿者为有需要者提供无障碍志愿服务。明确市义工联应当加强志愿者无障碍服务培训。支持市义工联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无障碍智慧服务平台,发布服务对象需求等信息。提供相应服务的志愿者,可以将其储存的无障碍志愿服务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无障碍相关服务。 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规定市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有需要者代表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等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就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强化监督保障。 《条例》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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