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盟长、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云公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云公民简历 云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大普学历,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参加工作。 1968.8-1971 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乡白家营村插队; 1971-1975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运输公司工人; 1975-1979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汽车制造专业学习; 1979-1985 呼和浩特市交通科研所干部、副所长,市交通局科长、副局长; 1985-1989 呼和浩特市计委主任; 1989-1993 伊克昭盟副盟长; 1993-1995 伊克昭盟盟委副书记、盟长; 1995-1996.3 伊克昭盟盟委书记; 1996.3-1996.10 伊克昭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1996.10-1997.1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助理; 1997.1-2001.7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2001.7-2001.9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01.9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太原市委书记; 2001.10-2001.11 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副省长; 2001.11-2003.6 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03.6-2006.1 山西省委副书记、太原市委书记; 2006.1-2006.10 山西省委副书记、宣传部长; 2006.10-2008.6 神华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 2008.6-2013.11 华电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2019.10 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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