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判决书,为株洲两男子因争抢厕所蹲位发生肢体冲突。 其中,男子杜强(化名)将许林(化名)推倒在地,导致许受伤。法院判决,杜强将许林推倒在地,致使许林受伤,对此杜强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林承担次要责任。杜强承担70%责任,并累计赔偿16148元。 判决书提到,2021年9月27日15时许,许林在一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与同在此处上厕所的杜强因争抢蹲位发生口角,杜强将许林推倒在地,头部与墙面相撞,致使许林头痛、头晕,手臂有擦伤。许林经120送至株洲某医院,住院25天。 许林的伤情经株洲市某公安分局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许林虽然只有52岁,但曾因糖尿病、“脑出血”、癫痫等基础病住过院,平时腿脚也不是很灵便。 一审法院认为,许林、杜强因争抢厕所蹲位发生口角,有肢体接触,杜强将许林推倒在地,许林请求的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3068.61元。杜强承担70%,为16148元。关于许林诉请的包括面瘫在内的后续治疗费和维权费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杜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林损失费共计16148元,驳回原告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林、杜强均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林在某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与同在此处上厕所的杜强因争抢蹲位发生口角,杜强将许林推倒在地致许林受伤。本案因生活小事引发纠纷,双方均有言语不当,导致纠纷产生。 杜强在纠纷发生之后,没有克制自己的言行,与年长且腿脚也不是很灵便的人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存在过错,一审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恰当,而许林作为长辈,同样言语不当,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一审认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恰当。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新闻记者 徐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