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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逛超市不戴口罩打伤劝阻者 被判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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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6 20:4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先生在疫情期间逛超市没戴口罩,被另一顾客付先生提醒后,两人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最终付先生受伤。因协商赔偿未果,付先生将李先生及其监护人、超市诉至法庭。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在其财产范围内赔偿付先生医疗费等共计32万元,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逛超市不戴口罩,其他顾客提醒后引纠纷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2020年2月,付先生逛超市购物时,发现李先生进入超市没有佩戴口罩。正值疫情时期,付先生上前指出李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疫情防范的规定,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付先生受伤。

事发当时,超市的监控视频显示,李先生的情绪较为激动,有动手打人的动作,付先生相对比较冷静,但冲突过程中,付先生一直在说话,有用右手食指对着李先生指指点点的动作;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的门帘,却因为付先生有说话或拿手机的动作而折返,双方冲突升级发生肢体动作。

当天,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之后,经司法鉴定,李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及鉴定时处于发病期。李先生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付先生认为李先生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李先生和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付先生将李先生及其监护人、超市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

根据付先生的申请,法院对付先生的伤势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显示付先生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残疾。

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首先,李先生的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超市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及涉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李先生将付先生殴打致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撤销案件的程序也对本案纠纷事实进行了确认,李先生对付先生所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付先生的责任:法院注意到,付先生出于防控疫情公共利益的考虑指出李先生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但在李先生多次欲离开争吵之处时,付先生用语言或手指动作继续指责李先生,最终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而受伤,在该次纠纷中付先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超市的责任:付先生称事件发生时是疫情特殊时期,超市未提醒顾客佩戴口罩,且事发时超市未及时制止冲突事件的发生,因此其因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对原告的损失与李先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为限。

本案中,付先生损害的结果系他人侵权导致,而非超市未提醒顾客佩戴口罩导致;冲突现场,超市的员工也赶至现场试图阻止双方冲突,但从视频可以看出,事发突然,且力量悬殊,不应苛责该员工能阻止该原、被告肢体冲突事件的发生。

况且,事发后,超市保留了现场监控录像并配合提供,故对于付先生主张超市在本案纠纷中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付先生诉请超市应与李先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李先生称其有工作且有稳定收入,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付先生的合理损失由李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付先生自负,超市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其财产范围内赔偿付先生医疗费等共计32万元,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驳回付先生的其余诉请。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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