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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控受贿5.46亿!72岁李文喜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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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7 20:5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每经编辑:李泽东
据泰安中院微信号消息,2022年7月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号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生产经营和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亿余元。
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号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另据中纪委官网2021年7月27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文喜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文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文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文喜简历
李文喜,男,满族,1950年3月生,辽宁本溪人。
1990年02月,任本溪市本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2年11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4年04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任本溪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6年05月,任本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01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0年06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兼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
2002年05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6年09月,任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2008年01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省公安厅厅长(其间:2008年06月,被公安部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2011年03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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