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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水杯“下迷药”、投放异物,哪种情况按强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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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0:1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连续发生的两起在校学生偷偷向同学水杯里投放异物的新闻引发网友对自身安全的恐慌。与此同时,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态,“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处理。”

怎样看待最高检的这一表态?在司法条文中,关于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是怎么规定的?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之外,向他人水杯中投放无毒副作用的“维生素”和“糖果”,从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以及更重要的,如何证明当事人的犯罪意图?

以下是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赵军及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的采访。

文 | 李秀莉

投放异物的行为界定

三联生活周刊:近日,连续发生两起高校学生偷偷向他人水杯投放异物的事件,一次是中科院博士在实验室向一位女生水杯里投放精液,一次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在图书馆里向另一女生水杯里投放牛磺酸泡腾片,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两人的行为?

黄磊:在我们的刑法里,与投放物质有关的罪名有几个: 最常见的为投毒罪,比如,将毒药投在水井或河里,因为不针对特定的人,视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毒药,刑法还增加了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是针对特定人的投毒,以达到杀人或伤害目的,那就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最有名的两个代表性案例,就是1994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的铊中毒案,以及复旦大学林浩森给饮水机投毒杀害舍友。

与最近两个新闻事件更相关的罪名是强奸,强奸包括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药物麻醉,即通常的所谓“迷奸”,就是最典型的“其他方法”之一。

《少年落毒事件簿》剧照

但这两个案子的问题在于,第一个人投的是精液,不具有药物麻醉的作用,肯定达不到强奸的效果,有人提出,刑法里有个强制猥亵罪,但是该案又不太满足“强制”的条件,存在争议。第二个案子中,牛磺酸泡腾片更像保健品,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位同学的动机,但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就在于,网上有人说,牛磺酸泡腾片可以作为催情药、迷药使用,假设他相信这种说法,继而基于强奸的目的进行投放,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手段不能犯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处理。

赵军:投放精液的行为,比较接近猥亵或强制猥亵,猥亵归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强制猥亵则触犯了刑法,两者主要是行为手段、危害后果和程度上的区分。

具体到这起案件,可能还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第一,他没有明显的强制手段;第二,和受害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是一种非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非接触的猥亵行为,比较典型的还有露阴癖者对他人做出的暴露行为,一般是进行行政处罚。

《偶然与想象》剧照

牛磺酸泡腾片的案件中,如果该男生是以强奸、强制猥亵为目的,去投放的泡腾片,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可能涉及到犯罪未遂的情况。犯罪未遂也是犯罪,不过,牛磺酸泡腾片并不能达到犯罪目的,这种情况属于“不能犯”。通常观点认为,“不能犯”中因为愚昧无知导致的“迷信犯”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举个一个例子,一个人想用砒霜毒死另一个人,但是错拿成白糖,对方没有死,一般认为这是杀人未遂,因为砒霜是可以毒死人的,相关行为对法益存在一定危险;但如果一个人因为愚昧无知,企图用咒语杀人,因为这违背自然规律,不可能咒死人,对相关法益没有危险,就不能构成犯罪。

具体牛磺酸泡腾片的案子,即使该男生以强奸为目的投放牛磺酸泡腾片,但这只是因为他对牛磺酸泡腾片功效的无知,属于因无知导致的“工具错误”,与“迷信犯”比较相近,按目前法学界主流观点,是不能构成犯罪的。

三联生活周刊:市面上的确有一些“催情药”“迷药”,并不属于毒品的范畴,甚至对人体无害。针对这种情况,有网友提到,“你就是投放维生素、投放糖果也不行”。的确如此吗?这种该如何认定?

赵军: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往我杯子里投放东西,肯定是侵权行为,但用什么法律来调整,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奔着强奸、抢劫等目的,投放某种在科学上可以达到麻醉、致幻作用的物质,只是因某种原因,如被提供者、出售者骗了,投放的物质其实只是另一种无害物质(比如维生素),那是可以构成强奸、抢劫的犯罪未遂的。但本案可能不是这种情况,如果他对投放的物质本身(牛磺酸)没有误认,是对牛磺酸泡腾片的功能有误认,那就不能用刑法来调整。刑法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或各种纪律规范予以调整。根据新闻报道,投放牛磺酸泡腾片的学生,已被学校开除。

《沉默的真相》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一般如何认定一个人的行为目的?

黄磊:如果他直接承认有强奸意图,那可以直接采纳。性犯罪案件中,是否意图发生性关系,本就高度依赖当事人的口供。如果他否认,司法机关也会去搜集客观证据来推定他的主观意图,例如搜查他的网页搜索记录、购买记录、和卖家的沟通记录等等。复旦大学林浩森投毒一案,警方就查到,他事后不停查询,所投药物是否会毒死人之类的信息,这后来也被作为推定他故意杀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理

三联生活周刊:‍在表态时,黄卫平检察官还提到“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怎么理解这里的“时空”等具体情形?

赵军:我的理解,考虑时空等具体情形,主要是为了判断犯罪的真实意图,比如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因为有些人会为自己辩解,想减轻处罚,这时就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了,比如,是三三两两的人在公共场合玩,还是两个人在私密空间,如此等等。最高检的表态,也是在告诉大家,对于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的行为,要严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不能放纵。

《科洛弗道10号》剧照

黄磊:以最近的两个新闻案例来说,一个发生在实验室,属于密闭的、人员流动非常少的空间,一个在图书馆,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合。发生强奸案件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警方在侦察行为人动机时,肯定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三联生活周刊:日前,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态,“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处理。”在司法条文中,关于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是怎么规定的?怎样看待最高检的这一表态?是不是这些年有一些趋势性的变化?

赵军:国家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明确的目录,在目录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会被认定为毒品,有针对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各种罪名。

一般来说,投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欺骗吸毒,尤其针对青少年,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中,容易发生这种情况,此时,若无法证明抢劫或强奸的故意,一般就是欺骗或引诱他人吸毒罪。如果能证实,给人下药,有抢劫或强奸目的,那使用精神药品就是一种手段,目的是让对方失去知觉,法律上叫做,“使对方陷入一种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境地”,这是构成抢劫罪或者强奸罪的,没有任何异议。

《扫黑决战》剧照

黄磊:相比于过去, “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的行为,从整个社会层面看,其实在减少。上世纪80-90年代,给人下迷药后进行抢劫或强奸的现象,一度猖獗。现在这类暴力案子变少,一是跟社会发展有大,我们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社会高度信息化,街头到处是摄像头;另外,现在都是移动支付,抢劫就失去了基础,更多转向经济犯罪为主,比如屡禁不止的网络诈骗犯罪。

但暴力犯罪减少的同时,这些年,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变得比较突出。最高检的这一回应,其实体现了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处罚的态度。

三联生活周刊:关于从严处罚的问题,黄卫平检察官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这两者在量刑上具体有何区别?以及更重要的,其法理基础和处罚目的有何不同?

黄磊:强奸罪是3~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是最典型的暴力恶性重罪。欺骗他人吸毒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比较典型的轻罪。按照刑法的处刑规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一般会择一重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里是提醒大家,不能只看到投放毒品的行为,该行为可能触犯更重的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要按照重罪来处理。

暴力犯罪之所以是重罪,因为它直接伤害受害人尊严和身体,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吸毒则是一种抽象的威胁,我们说吸毒的后果很严重,是吸毒会导致各种各样的后续问题,比如长期吸毒,把钱花光了,又赚不到钱,可能会去抢劫。同时,长期吸毒也会导致身体不好,家庭破裂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我们也要注意,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轻罪,但是贩卖毒品等罪名也是我国目前判处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就是单个罪名的差别,并不是暴力犯罪判的比毒品犯罪轻。

性教育缺失酿成悲剧

三联生活周刊:在您个人看来,要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除了法律惩戒,还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

赵军:在被害预防方面,我们首先能做的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比如自己的饮料,食物,在外要看好。一些特别的的场合如KTV、夜总会、酒吧等,因为人员复杂,又经常移动位置,尤其要提高防范意识。

《扫黑风暴》剧照

与此同时,我们在谴责这两个越轨者的同时,也要看到,整个社会在心理健康和性教育方面的缺失。这两个人都来自比较好的高校、学术机构,但是从他们的行为来看,他们的性教育,尤其全面性教育是缺乏的。他们没有能力正确对待自己的性以及性的欲望。当自己在心理上,尤其是在性与性别方面,遭遇严重问题和危机时,这类人往往难以合理应对。最终,出现类似违法犯罪或越轨行为,不得不说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一个悲剧。

我们现在的性教育的问题是,第一,主流社会对性教育仍较为回避或忽视;第二,仅仅将性教育窄化地理解为一种生理健康、生理知识的教育,甚至理解为某种具有“禁欲倾向”的“性灭火器式”的教育。其实,真正良好的性教育是全面的性教育,它应该包括性与性别交往、性心理健康、性权利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性的违法犯罪,道德谴责是必须的,但也不能泛道德化、唯道德化,在道德谴责之外,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无声》剧照

但另一方面,我们尤其是女性朋友,也无需过于恐慌,甚至因此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因为我们能关注到这个案例,也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违法犯罪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从数据上看,我国的暴力犯罪问题,这些年也整体上处于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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