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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百万,“被开”后讨薪近九百万!中邮证券前投行老总讨薪官司最新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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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3 23:4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券业讨薪官司再现。
7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邮证券”)与其前投行部总经理刘某的劳动争议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刘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中邮证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递延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项目奖金等合计约895万元。
中邮证券则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无需向刘某支付任何赔偿金和奖金。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关于中邮证券应支付其项目奖金816.91万元且应一次性付清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人分走部门领导奖金的95%?
判决书显示,刘某曾为中邮证券投行部总经理,年薪为100万元,其中月薪为6万元,剩余28万元在年底完成任务后支付。2021年2月,中邮证券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通知后者于2021年3月5日离职。
刘某认为,中邮证券应支付其2020年工资差额28万元,并支付其当年项目奖金816.91万元;此外还应支付2019年递延奖金26.96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万元,合计894.57万元。
中邮证券则认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年薪剩余部分的约定,且刘某2020年获得的工资和项目奖金已超过100万元,故无需再向刘某支付差额工资;此外,刘某2020年奖金已按照新奖励办法发放,且刘某已离职所以无需再向其支付2019年递延奖金。
此案中,中邮证券与刘某的矛盾焦点是适用新、旧何种奖励办法计算刘某2020年项目奖金。刘某主张适用旧奖励办法,中邮证券则主张适用新奖励办法。
刘某表示,新版奖励办法不应适用于自己2020年项目奖金的计提与发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版奖励办法仅能对2021年4月1日生效后的项目奖金有效,而生效前的项目奖金计算应仍按照旧版奖励办法计算。
刘某还认为,自己作为参与人在新版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中邮证券应按照旧版奖励办法支付2021年项目奖金。
中邮证券则表示,刘某主导的旧版奖励方法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形下施行,且私下将部门领导奖金分配比例确定的畸高,又强行一人分走部门领导奖金的95%,侵犯了其他员工的权益,导致投行部的奖金分配违反了公司规定。此外,在刘某因工资差额及奖金发放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后无心认真工作,双方关系破裂,无法胜任工作。
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项目奖金适用新奖励办法计算处理无误。
首先,项目奖金属于激励性薪酬,中邮证券在项目奖金的分配问题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可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状况、既往制度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制定及修订相关奖励办法。
其次,项目奖金相关制度涉及的是中邮证券员工的利益,并非仅关系某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用人单位可在法律框架下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
再次,从2019年度项目奖金发放及旧奖励办法制定及实行情况看来,中邮证券系于2019年底制定并实行旧奖励办法,并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发放项目奖金,故其公司视实际情况制定新奖励办法,符合公司惯例。
最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中邮证券在新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已明确该办法将用于2020年项目奖金分配,且新奖励办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关于中邮证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项目奖金816.91万元且应一次性付清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邮证券支付刘某2020年期间工资差额28万元(税前);支付刘某2019年期间项目递延奖金26.96万元(税前);支付刘某2020年期间项目递延奖金38.87元(税前);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万元。以上共计116.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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