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某县交通局职工龚某外出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发生车祸,被撞成植物人。龚某因伤致残需要巨额医疗费用,该县社保局未同意先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必要的医疗费用,龚某(其家人代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对此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认为行政机关执行生效判决的方式不利于龚某权益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的方式,及时回应龚某的合法诉求。 2016年7月,龚某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与第三人曾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状态伤情程度Ⅰ级”。由于曾某未支付医药费,龚某(其家人代理)向某县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某县社保局答复应先由第三人曾某进行赔付。龚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龚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县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相关医疗费。 飞来横祸让龚某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 2018年4月16日,龚某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及王某(系曾某的雇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曾某、王某并未履行。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龚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龚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赔偿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龚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家庭生活来源全由龚某女儿一人负担,生活压力巨大。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付标准,但县社保局决定分期支付不利于龚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维护龚某的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决定行政、民事执行监督一体推进,行、民纠纷一揽子化解。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心理疏导,鼓励其坚强生活,一方面与县社保局和曾某、王某沟通,督促其克服困难依法履行相应赔付责任。最终,龚某家属认可了工伤先行赔付的标准,同意县社保局3个月内全部给付,并与曾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长达6年的行民交叉执行纠纷终于达成行政、民事“双和解”。 2022年1月,曾某、王某赔偿款全部赔付。2022年4月,县社保局医疗费全部支付到位。针对龚某的特殊遭遇,县检察院协助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该起案件被纳入最高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会引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当事人因伤致残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及时治疗。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交叉,法院终结本次民事执行,行政判决未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的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化解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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