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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窝案,总行营业部集体沦陷,浙江这家农信社7人被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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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8:4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了宁波监管局针对象山县农村信用联社11名员工的处罚决定,其中时任理事长谢语诚、时任主任郑仲华等7人因为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催收处置严重不审慎负有直接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1月21日,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联社记者查询到,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人被终身禁业的背后,涉及该机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给所在金融机构造成巨额损失,目前多人因此被判刑。

依据可查询的裁判文书,此次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终身禁业的人员中,多人涉案违法放贷金额超过1亿元,造成经济损失亦在数百万元至过亿元不等。

农信社理事长、主任因违法放贷被查落马

据了解,谢语诚1965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住浙江省宁波市。2007年12月,被谢语诚担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2011年9月至2017年7月,担任信用联社理事长,主持信用联社全面工作。

2015年12月,郑仲华为向郑敏违法发放贷款,与时任信用联社理事长的谢语诚等人商定,以宁波滨海学校的名义向信用联社申请增加贷款800万元。

此后,郑敏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谢语诚及郑仲华等人明知宁波滨海学校不符合增加贷款的条件,仍利用召开党委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并利用谢语诚的授信审批权和郑仲华的用信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至案发时,该笔贷款800万元未归还。

此外,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谢语诚明知林洁提供的象山县裕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积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瀚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信用联社的资金提供给林洁,并请时任信用联社副主任的郑仲华、信用联社营业部总经理的吴某等人帮忙,郑仲华、吴某等人明知林洁提供的上述公司未实际经营或者已经停产,贷款资料虚假,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令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客户经理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进行层报审批,通过郑仲华或被告人谢语诚的授信审批权及吴某等人的用信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向林洁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580万元。上述贷款158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9年2月,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谢语诚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检方指控,谢语诚违法发放贷款2380万元,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是238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明确指出,在本案中,借款人均使用虚假授信材料申请贷款,谢语诚及其同案犯均违反了《贷款通则》当中涉及贷款调查的规定,也就是应针对申请人贷款请求的盈利、安全、合法性及信用等级展开审查,这是贷款人在接受申请之后必须要做的,同时对保证人、质物,以及抵押物也要核查,以此对风险程度进行评定。

法院表示,具体而言,在向宁波滨海学校发放新增贷款800万元时,谢语诚及其同案犯明知借款人已经有几千万的存量贷款未归还,甚至连利息都支付不了,为了个人私利,置风险于不顾,贷款制度、规定在他们面前形同虚设,在借款人郑敏系关系人,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不良担保等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支持借款人“以贷还息”,掩盖不良贷款,制造虚假业绩,意图谋取“政绩”。在贷款审批决策会议上,谢语诚明知决策参与人郑仲华系贷款人郑敏的哥哥,应要求郑仲华回避而未要求其回避,放任郑仲华参与他的弟弟贷款的决策,属于违规决策审批贷款。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谢语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上梁不正下梁歪 总行营业部“集体沦陷”

从权威资料来看,不但身为理事长的谢语诚锒铛入狱,该信用社多名员工也因违法放贷获刑。其中,原属联社营业部总经理的吴慧萍、以及其下属陆波、练慧等也被终身禁业,堪称“集体沦陷”。

据文书披露,吴慧萍,女,1965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学文化,于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担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总经理,于2010年8月被任命为信用联社党委委员,负责营业部全面工作及办理、审批贷款等,于2017年2月卸任营业部总经理职务,于2018年1月卸任信用联社党委委员职务。

陆波,男,1984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学文化,于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担任信用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担任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贷款办理、审批工作。

练慧,女,1984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学文化,于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担任信用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办理工作。

2016年4月开始,吴慧萍与其哥哥吴慧扬商定,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信用联社的资金提供给吴慧扬。吴慧扬以象山扬震建材经营部、象山明盛贸易有限公司、象山法普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未实际经营的公司的名义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

吴慧萍明知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使陆波、练慧等人办理贷款手续。陆波、练慧等人明知被吴慧扬提供的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层报至吴慧萍处,吴慧萍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向吴慧扬违法发放贷款共计800万元,其中贷款50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6年1月,董慰云因资金周转需要,伪造由其控制且未实际经营的象山宁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请时任信用联社营业部总经理的吴慧萍帮忙。

吴慧萍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予以同意。陆波、练慧等人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在被告人吴慧萍审批同意后层报至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经理叶某某处审批。具有贷款审批决定权的叶某某因上报的资料在形式上符合贷款条件而审批通过,使董慰云获得贷款300万元。案发后,上述3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018年9月18日,象山县公安局民警至吴慧萍位于象山县的家中抓获吴慧萍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吴慧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陆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练慧、吴慧扬接象山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至象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吴慧萍到案后,协助象山县公安局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有关部门认定,吴慧萍违法发放贷款15630万元,造成信用联社经济损失10280万元;陆波违法发放贷款14350万元,造成信用联社经济损失9000万元;练慧违法发放贷款12550万元,造成信用联社经济损失8700万元;吴慧扬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造成信用联社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一审裁定,吴慧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陆波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练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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