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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醉汉冲突,是否正当防卫还得回归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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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0:5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这个定性关系到一个年轻人未来的人生。据央视新闻报道,网传“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一事,济南市公安局已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

小超被刑事拘留

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据报道,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调戏一名女同学,三名男同学发现后制止。醉酒男子后不顾校园保安阻拦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头部撞倒在地,被诊断为脑疝。

脑疝是一种十分凶险的临床危重症,有可能是因为潜在后果严重,所以一开始警方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调查。但是后果严重就一定会是犯罪吗?并不一定。

根据犯罪构成三阶层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三个方面: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考察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按照小超父亲以及了解事发现场的知情人士的说法,当时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当是一种摆脱锁喉的本能,难说存在伤害的故意。

而客观上,小超的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也值得商榷的。按照目前的说法,受伤男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身体很有可能是处于不可控的摇晃状态,这种状态下,小超的行为导致其摔倒的可能性就大幅度提高。即便对小超提出更高的要求,那是过失的可能性更大。

该案的关键争议是在违法性上。违法性重点考察的是违法阻却事由,其中之一就是大众日益熟悉的概念:正当防卫。如果3名醉酒男子戏弄女学生,还不顾阻拦闯入学校,本身就是有错在先,对矛盾的激化起到了主导作用。

此外,小超当时是否处于被不法侵害的状态,也很重要。认定正当防卫最忌讳事后诸葛亮式的理性思考,在安全受到威胁的状态下,对于防卫人任何不理性的苛责,都是缺乏同理心的表现。一个无法控制自己行为,也难以认识行为后果的醉汉,突然掐住自己的脖子,那种紧迫与紧张,绝不是事后可以想象的。

那么,倒地男子最终被诊断为脑疝,小超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真的是很严重的锁喉行为,那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就算只是不严重的“掐脖子”,小超的防卫措施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虽然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也不能算防卫过当。

而且,按照小超父亲及知情人士的说法,小超等3名同学实际是在制止醉汉戏弄女学生,属于见义勇为;而闯入学校,先动手的也是3名醉汉。所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事件的起因不是小超,事件的激化也不是小超,只是因为后果严重就让小超的大好人生盖上罪犯的印戳,不该是司法的本意。

今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当中,检察官那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引发不少共鸣。这句话不只是对检察官而言很振聋发聩,对刑事司法程序当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机关、每一个办案人,都是共同的要求与期盼。

当然,一切还得回归事实基础,事实是判断是非的前提。期待提级办理的济南市公安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调查事实细节,准确把握行为性质,不枉不纵,让各界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严肃、严谨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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