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强调“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面对国内外局势的深刻变化,立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筑牢法治保障。 法治奠定改革的制度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框定基础性的制度方向。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推进改革的前提基础,要确保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改革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时要着力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通过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改革的制度性基础,防止改革过程中的任意性和无序性。 法治锚定改革的长远目标。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作为公共判断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以为社会主体确立稳定预期并指引其依规则行动,也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港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改革要行稳致远,就需要以高质量法律规范体系锚定长远目标。 法治凝聚改革的广泛共识。改革进入深水区与攻坚期,共识的凝聚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治程序,改革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得以规范化、透明化,从而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法治既是经验的总结、规律的反映,亦是社会的共识,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共同认知和共同遵守便是共识形成的重要表现。面对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以法治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就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例如,在上海虹桥、江苏昆山等地广泛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凝聚了广泛的立法共识,为推进法律更有效实施奠定了民意基础。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当前要下大力气弘扬法治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着力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防控改革的潜在风险。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底线思维。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引起社会各方面关系变动和各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部署。行政机关处在为民服务的第一线,老百姓对依法行政的感知最为突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就要着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减少各类“不平等”和“不对称”,持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水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要着力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法治巩固改革的关键成果。我国改革实践的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的有机结合,即地方先行先试,经验成熟后再归纳总结并上升为法律制度。宪法、民法典、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均体现出对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巩固了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性成果,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夯实了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以法治化的方式固定改革成果,确保改革成果的长期性、有效性、普惠性。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史深刻呈现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可以说,我们的每一次改革突破都是建立在法治保障之上的,每一次法治进步都是在改革中推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是在改革与法治协同发力、共同推进中不断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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